酒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酒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甘肅省酒泉市人大常委會
酒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酒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4年5月23日酒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倡導鼓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酒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推進。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落實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社會組織、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和促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國家工作人員、道德模范、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范: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家鄉,擁護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三)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和載人航天精神、鐵人精神、莫高精神,講好酒泉故事;
(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準則、行業規范、行為公約和其他文明行為準則;
(五)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文明使用公共設施,不侵占、損毀或者以不當方式使用;
(二)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不吸煙、不大聲喧嘩、不酗酒滋事,使用電子設備時保持靜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三)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網絡直播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使用音響器材時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在人員密集區進行妨礙他人安全的健身活動;
(四)參加集會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時,服從現場管理,不影響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履行監護責任,避免被監護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六)乘坐電梯、購買商品、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不插隊搶先;
(七)進行施工作業時,加強現場管理、控制作業時間,防止揚塵、噪聲擾民;
(八)遇到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積極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不聚集、圍觀、起哄或惡意傳播網絡視頻和照片;
(九)禁止高空拋物,防止高空墜物;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包裝物等廢棄物,文明如廁;
(二)分類投放垃圾,不亂倒垃圾、污水;
(三)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
(四)開展戶外活動,自覺清理廢棄物,不污染破壞環境;
(五)維護公共設施整潔,不隨意涂寫、刻畫、粘貼、噴涂;
(六)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七)不在禁止區域、禁止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八)文明綠色祭祀,不隨意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九)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對其所轄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負責。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應當走人行道,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遇機動車禮讓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過;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強行占座;
(三)駕駛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在非機動車道內或者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在人行道行駛,不逆向行駛、橫穿馬路或者追逐競駛;
(四)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禮讓行人,規范使用燈光和喇叭,低速通過揚塵和積水路段,不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五)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禁止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六)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要規范服務、文明待客,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不搶客、不拒載,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七)車輛停放規范有序、服從管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
(八)不損壞、拋棄和私自占用共享單車等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遵守旅游管理規定,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引導和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遵守參觀禮儀規范,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有損害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行為;
(四)遵守旅游景區規章制度,自覺抵制不文明旅游行為,不破壞、毀損公共設施、旅游資源和文物古跡;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旅游從業人員在旅游接待過程中應當開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規勸,不隨意變更游覽行程或者擅自增加自費項目,不誤導、誘騙或者強迫游客消費。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積極參與社區志愿服務和公益活動;
(二)合理使用共有區域,不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走廊、樓道、地下室通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物品,不私自占用綠地、空地、空間;
(三)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不搶占他人車位和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進行裝修裝飾、安裝維修作業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保持室內院落、房前屋后整潔衛生,按規定圈養家禽家畜,保持養殖區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六)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用良好家風涵育道德品行,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尊老愛幼,孝老愛親,傳承良好家風家教;
(二)家庭成員之間互敬互愛、平等相待、勤儉持家、和諧相處;
(三)夫妻和睦,忠誠友善,禁止家庭暴力;
(四)履行監護責任,重視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注重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誠實守信,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遵循誠信原則,信守約定、自覺履行義務;
(二)秉承言行一致,講究信用、自覺踐行承諾;
(三)善意行使權利,不詐不欺,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就醫秩序和醫療場所有關規章制度,尊重和服從醫護人員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在醫療場所聚眾滋事,不危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醫務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準則,關心、愛護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愛護教育教學設施,不以任何方式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以任何方式在校園內外聚眾滋事,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和師德師風建設,防止校園欺凌、霸凌現象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教育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準則,關愛學生,平等對待學生,不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主動參與網絡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堅持文明辦網、文明用網、文明上網、文明興網,不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擅自泄露他人隱私和信息;
(二)自覺抵制在網上拜金、炫富、扮丑、獵奇等不良風氣,積極舉報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
(三)養成科學文明上網習慣,自覺抵制網絡不文明行為,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色情低俗、網絡謠言等虛假有害信息。
互聯網群組、平臺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加強網絡管理和治理,規范信息發布等網絡行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寵物,自覺遵守下列規范:
(一)不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寵物;
(二)攜犬出戶時用束犬鏈牽領,戴防咬罩,主動避讓他人,不進入禁犬區域;
(三)做好寵物疫苗接種、疫病防治等工作;
(四)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五)不遺棄、虐待寵物,依法科學收容處置棄養和流浪寵物,不隨意丟棄寵物尸體;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窗口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制定職業道德規范和優質服務標準,樹立窗口文明形象;制定、公示本行業文明行為規范,設立優待、禁煙、噪音控制等文明宣傳告示牌;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優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急救設備等便民設施,設置無障礙通道、志愿服務崗,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引導、規范文明行為。
機場、車站等應當規范設置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置醒目導向標志,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場站引導管理,維護正常秩序。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游設施設備,科學、合理、規范地設置游覽導向、服務規范、注意事項等標志;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游秩序,及時勸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參觀游覽。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的車輛。
第三章 倡導鼓勵
第二十條 倡導鼓勵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播和普及活動,提升公民文明素養。
第二十一條 倡導鼓勵下列社會互助行為:
(一)關愛特殊群體,積極參與扶弱、濟困、助學、助殘、救孤等慈善公益活動;
(二)鼓勵個人依法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
第二十二條 倡導鼓勵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暖等資源,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和塑料購物袋;
(二)理性消費,不攀比,不鋪張浪費;
(三)節約糧食,文明就餐、合理配餐、適量點餐、推行小份餐,使用公筷公勺、踐行“光盤行動”;
(四)文明飲酒,不強行勸酒;
(五)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自覺抵制高額彩禮,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倡導鼓勵開展全民閱讀。推進縣(市、區)圖書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農家(社區)書屋建設,打造城市書房、文化驛站、文化禮堂、文化廣場等公共文化空間,形成覆蓋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文化權益,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融入城鄉居民日常生活。
第二十四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尊崇英雄烈士,尊重、關愛軍人及其家屬。
第二十五條 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六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和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和志愿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推薦條件。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文明程度指數測評。
第二十八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
(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治理;
(二)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規范信用信息的歸集、存儲和使用;
(三)公安機關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交通治理、治安防范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過程中,應當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開展從業者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五)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作用,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殯葬改革;
(六)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督促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遵守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將文明行為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七)商務、文體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范疇,督促引導有關單位制定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服務標準,開展文明服務評比活動;
(八)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制止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餐飲浪費等行為,努力營造規范有序、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理性消費的市場環境;
(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數字化城市管理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市民文明素養;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和曝光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職能部門應當完善檢查監督、教育引導、獎勵懲戒等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