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海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青海省海東市人大常委會
海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海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23年6月28日海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四章 傳染病疫情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促進健康海東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檢查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公共衛生意識,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疾病,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的社會性、群眾性公共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預防為主、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協調和指導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社區)、衛生家庭創建工作;
(四)監督、檢查和考核愛國衛生工作;
(五)指導愛國衛生志愿者活動;
(六)開展愛國衛生的其他工作。
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愛衛辦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組織機構或者安排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愛國衛生工作人員,開展愛國衛生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捐贈、興建、經營、維護公共衛生和健康基礎設施。
第八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強公共廁所、垃圾處理站點、污水處理、病媒生物防制等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市、縣(區)城市環境衛生治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住宅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和商鋪、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廢品收購站等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
(二)鼓勵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逐步實行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
(三)建設完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設施,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四)集貿市場應當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垃圾站、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配備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建立健全消毒、檢驗檢疫、無害化處理等衛生制度,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臨時性集貿市場也應當符合衛生工作相關要求;
(五)街道、廣場、公園、體育場、車站、機場、商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文化娛樂場所保持干凈整潔,公共廁所、環衛設施滿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規范;
(六)學校、醫院等單位和托幼、養老等機構提供的膳食、飲用水、餐飲用具以及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七)城市建筑外立面整潔,商鋪等懸掛牌匾規范,敷設線網整齊有序;
(八)居民區庭院、樓道干凈整潔,無違規飼養畜禽;
(九)加強和規范養犬管理,建立健全犬只登記、檢疫、免疫、收容、處理制度,嚴格限制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農村環境衛生治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垃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理,收集點保持清潔;道路、廣場、河灘、田間等區域無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廢棄物;河道、池塘、溝渠等區域無傾倒、堆放或者掩埋垃圾,水體無漂浮垃圾;
(二)房前屋后干凈整潔,無亂放亂建,建筑垃圾及時清理;
(三)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四)家畜家禽圈舍干凈衛生,按照相關要求實施消毒防疫,家畜家禽無隨意散養;
(五)加快推進戶用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廁所糞污、畜禽養殖廢棄物能夠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
(六)村內道路無土堆、糞堆、柴草堆及污水坑,過村公路無打場曬糧、堆放物品,鼓勵建設或安排安全衛生的公共曬糧場地;
(七)落實廢舊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及時回收機制,合理設置縣、鄉、村廢舊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提高回收率,無亂扔亂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村環境衛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完善村規民約,組織動員村民開展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推進村莊清潔行動。
第十三條 旅游景區環境衛生治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景區景點環境整潔、干凈衛生;
(二)游覽娛樂、休憩的設施設備整潔,建筑物墻壁無亂刻亂畫;
(三)鄉村旅游接待點、民宿、露營基地等環境、食宿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四)河湖、水塘等水域水面清潔;
(五)垃圾箱、果皮箱等設置規范,標識明顯,及時清理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六)公共廁所布局合理,標識標準規范,功能齊備,干凈衛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旅游景區環境衛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應當有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持有健康合格證明。患有傳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駐軍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周末衛生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治理應當注重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風貌,并充分利用區域地理優勢,建設休閑觀光設施。
黃河、湟水河、大通河海東段沿岸及其他適宜群眾休閑健身的區域,做好環境衛生治理和綠化、美化工作,按照有關規定修建群眾體育活動和休閑娛樂設施。
第十七條 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畜禽屠宰管理、養犬管理、施工管理、文明行為促進、供水用水等愛國衛生相關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規劃,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絡,加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推動健康教育進村鎮、社區、機關、企業、學校、家庭、宗教場所,加強對傳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衛生健康知識,及時向公眾發布疾病及相關防治信息。
縣(區)、鄉鎮、村(社區)逐步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設立心理咨詢室。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當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規范開展心理輔導活動。
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健康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健康檢查,預防職業傷害、職業病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建設健身步道、健身廣場、體育公園等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開展廣播體操、工間操等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支持舉辦民間籃球、射箭、賽馬等體育賽事。
第二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設衛生健康教育欄目,開展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全社會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二條 提倡公民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遵守下列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范要求:
(一)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
(二)呼吸道有不適癥狀時佩戴口罩,咳嗽、打噴嚏應當遮掩口鼻;
(三)合理膳食,用餐使用公筷公勺,杜絕浪費食物;
(四)注意個人衛生,堅持科學運動;
(五)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要求。
第二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吸煙危害的認識,倡導公民控制吸煙,減少煙草煙霧對自身與他人的危害。
第二十四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并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但劃定的吸煙區或者設置的吸煙室除外:
(一)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
(二)車站候車室、機場候機廳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
(三)公共場所電梯轎廂內;
(四)中小學校校園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教室、活動室等場所;
(五)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空間,大中型商場、禮堂、會議室等場所;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禁止吸煙的場所。
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任何個人可以勸阻,并可以要求該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履行管理職責。
第四章 傳染病疫情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健全預警系統,建立專業防治隊伍。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機制,建立發現、診斷、報告、隔離、治療流程,發現重大傳染病疫情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重大傳染病疫情暴發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獨立封閉的治療場所,及時落實醫護人員及患者相關隔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傳染病疫情防控統一部署,做好責任區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落實相關防控措施,開展傳染病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保障村(居)民正常生活。
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應急處置相關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實信息。
第二十八條 愛衛會應當制定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監測網絡,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并向同級愛衛會報送監測結果和評估報告;愛衛會根據監測結果和危害程度,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愛衛會成員單位根據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密度,采取綜合防制措施,按要求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孳生地治理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共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
第二十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責任單位應當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人員聚集、易孳生病媒生物等場所應當執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規定,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愛衛會加強對各成員單位履行愛衛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結果。
愛衛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依法處理的,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愛衛會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衛生專業人員、志愿者等擔任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在愛衛會的組織下協助開展愛國衛生監督工作。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
第三十二條 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群眾的建議和投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有監督和舉報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未達標的村鎮(社區)、單位、學校不得推薦為健康村鎮(社區)、單位、學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愛衛會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應當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不配合醫療機構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的;
(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