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長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吉林省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長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長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27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糧食安全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鄉村建設
第五章 城鄉融合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七章 鄉風文明
第八章 人才支撐
第九章 保障監督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吉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鄉村振興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市、縣(市)區、鄉(鎮)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和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和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公益宣傳。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糧食安全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加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設,保護糧食生產主體種糧積極性,推動落實“千億斤糧食”產能建設工程,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優化糧食種植結構,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第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黑土地保護法律、法規,加大黑土地保護力度,增施有機肥,鼓勵用養結合耕種模式,因地制宜推廣秸稈還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護性耕作技術,綜合采取農機、農藝、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續提升黑土地質量。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對黑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擅自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污染黑土地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黑土地保護應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加大對農田水利、機耕道路、輸配電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健全管理維護機制,持續改善糧食生產基礎條件,增強耕地穩定增產能力。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糧食主產區范圍內建設高標準農田。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增加對農機事業投入,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研發,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廣糧食生產機械化技術,鼓勵使用綠色、智能、高效農業機械設備,推進糧食生產全過程、全領域機械化,提高糧食生產效率。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培育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對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種基礎性研究和重點育種項目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強化種子市場監管,確保用種安全。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培育農業科技創新主體,構建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在種源農業、智慧農業、生態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加大研發力度。
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建立完善轉化服務平臺。
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服務組織等參與農業科技推廣。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機制,提高糧食生產防災減災能力,保障防災投入,加強監測預警,完善保險政策,推廣防災技術,加強干旱、洪澇等自然災害防御和病蟲害防治,降低糧食生產風險。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農業農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支持長春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建設,促進農業與科技深度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因地制宜發展畜牧養殖、屠宰和精深加工,推動落實“秸稈變肉”暨千萬頭肉牛建設工程,大力發展肉牛、梅花鹿等特色產業和生豬、肉雞等優勢產業,加快畜牧業規模化、標準化、綠色化、品牌化、產業化發展。加強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支持建設糧經飼兼顧、農牧業結合、生態循環發展現代種養業體系和國家優質畜產品安全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園藝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發展鮮食玉米、蔬菜、瓜果、食用菌、苗木花卉、中藥材等特色產業,支持發展設施農業。支持建設產業強鎮、現代農業產業園、特色產業集群,構建“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發展格局。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推動農產品加工業發展,向綠色農產品精深加工轉型升級。鼓勵和支持建設標準化生產、加工、倉儲、物流等基地。支持發展適合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農產品加工產業,支持縣域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培育糧食、畜禽、特產等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企業,推動農產品加工企業向園區聚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冰雪、溫泉、黑土地、森林、湖泊、濕地等資源和農牧產業、民俗文化等,因地制宜發展美麗田園、景觀農業、農耕體驗、康養避暑、戶外運動等新業態,拓展鄉村生態游、休閑游。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辦旅游企業。
鼓勵和支持村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開展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生產體驗等鄉村旅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電子商務和快遞物流體系。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線上交易,發展農村直播電商、即時零售,推動電商平臺和企業豐富面向農村的產品和服務供給,鼓勵發展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農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絡。
完善縣鄉村三級快遞物流配送體系,支持縣級物流配送中心、鄉鎮物流點建設改造,鼓勵建設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市場運作、政策支持的原則,培育壯大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并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小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涉農企業、供銷合作社、物流企業等開展農資供應、土地托管、農機作業、科技服務、統防統治、烘干收儲等農業社會化服務,完善面向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推進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包裝標識等全流程標準化。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測體系、追溯體系。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和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建立農資與農產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產品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支持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保護和監管。加強對“長字號”區域公用品牌和地方綠色特色優質品牌的培育、推廣和保護。引導生產經營者申請商標和專利,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加快發展鄉村特色產業,持續提升農民產業增收能力。培育農業企業等市場主體,吸納帶動農民就近就地就業。搭建農業農村創業創新平臺,穩定增加農民經營性收入。落實強農惠農補貼,確保農民轉移性收入。
第四章 鄉村建設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科學劃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護村、撤并拆遷村、城郊融合村等村莊類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依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分類推進村莊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農村道路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公路縣(市)、鄉(鎮)、村三級建設、管理和養護體系,完善農村公路資金保障機制,實施農村公路路網升級工程,提升路網互聯互通水平、通達深度和覆蓋廣度。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安全住房保障機制。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鄉村數字基礎設施提升工程,推進農村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農業物聯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光纖網絡、移動網絡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加快農村交通、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參與數字鄉村建設,提升農民數字素養與技能。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人口規模、經濟發展等因素,統籌規劃村內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開展健身活動場所、養老服務設施、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林長制、田長制,加強松花江、遼河、飲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改造,開展垃圾、污水、糞污、村容村貌治理,實施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廢舊農膜和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五章 城鄉融合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城鄉生產要素雙向自由流動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推進農村地區精神疾病、職業病和重大傳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鼓勵通過建立縣域城鄉醫療共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城鄉共享。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鼓勵和引導城鎮優秀教師、青年教師到鄉村輪崗,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招募優秀退休教師到鄉村和基層學校支教講學,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推進城鄉教育共同體建設,加強農村幼兒園建設。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實施促進鄉村居民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保障取得城鎮居住證的農民依法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促進鄉村組織振興。
堅持村黨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推動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
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黨員擔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占一定比例。
健全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由村黨組織研究討論機制,全面落實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決議以及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和引導村民依法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廣泛凝聚共識,共同處理本村公共事務,解決矛盾糾紛。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和法治宣傳教育。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建設。推進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基層執法監管。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體系,加強農村警務、消防、安全生產工作,深化“一村一警”工程建設,建立集維穩、綜治、信訪、法治、民生為一體的網格化服務管理模式。
第七章 鄉風文明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思想道德和文化陣地建設,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立健全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提升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開展文明鎮、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創建工作,評選道德模范典型,支持“三農”題材文藝創作,鼓勵制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組織開展民俗節慶、農民運動會等群眾文化體育活動。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作用,推動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反對迷信活動,倡導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扶危濟困。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級文化中心,加強基層文化隊伍建設,鼓勵和引導企業家、文化工作者、退休人員、文化志愿者等參與鄉村文化建設。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文化保護機制。開展農耕文化、紅色文化遺產普查,加強保護并合理開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系統保護、活態傳承和持續發展。推動具有鄉村特色的優秀傳統文化創新發展。
第八章 人才支撐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人才振興,實施鄉土專家培育工程,建設鄉村振興人才學院,統籌加強特色文化人才、農業科技人才、農村專業人才、鄉村企業家、鄉村本土人才、返鄉創業人才和新型職業農民等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實施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培養扎根農村、服務基層、具有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農村實用人才。
選派優秀干部到脫貧村和鄉村振興任務重的村擔任駐村干部,派駐駐村工作隊。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備鄉村農業技術人員、教師、醫生等專業人才力量,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村醫”計劃。鄉村農業技術人員、教師、醫生等專業人才在職稱評聘、薪酬待遇等方面應當給予傾斜。
鼓勵和支持地方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定向培養鄉村教師、醫生、技術推廣員、養老護理員等專業人才。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開展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定。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各類人才返鄉入鄉激勵機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醫療衛生、規劃建設、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返鄉入鄉服務鄉村振興事業,鼓勵企業家、黨政干部、專家學者等人才回鄉服務。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開展支農、支教、支醫和幫扶志愿活動,創辦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濟實體。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積極探索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融合發展機制,鼓勵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基礎上,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咨詢等形式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增值服務,并按照約定獲取報酬。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可以通過建設人才公寓、發放住房補助、接收返鄉入鄉人員子女入學、完善社保關系轉移等,為返鄉入鄉人員及其家屬提供便捷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第九章 保障監督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斷解放和發展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鄉村發展活力。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編制縣(市)、雙陽區、九臺區、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用地,滿足農民住宅、農村公共服務設施、鄉村文旅設施用地的需求。應當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農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以及農業規模化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實行縣級備案。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發展鄉村產業。應當依法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支持利用收儲農村閑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幫扶機制,持續改善脫貧村及基礎薄弱村發展條件。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確保脫貧人口持續穩定脫貧。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并接受其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并接受其監督。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的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和績效等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