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明確基金會名稱不使用字號有關情形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明確基金會名稱不使用字號有關情形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明確基金會名稱不使用字號有關情形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明確基金會名稱不使用字號有關情形的通知
民發〔202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新登記的基金會名稱原則上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事)業領域、組織形式依次構成;確需不使用字號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
一、有相應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就基金會申請人提出確需不使用字號的申請出具審查同意的意見和理由;
二、業務范圍明確、清晰、聚焦主業,主要為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相關特定職能;
三、申請人應當在基金會所屬行(事)業領域內具有廣泛影響力和代表性,擬任負責人具備與履行基金會管理職責相關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
四、不使用字號不會使公眾產生誤解。
以上精神,請認真貫徹執行。
民 政 部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