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自然資源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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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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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發〔2024〕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科技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科技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經濟發展廳、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廳、大連市海洋發展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廈門市海洋發展局、寧波市海洋經濟發展局、深圳市海洋發展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自然資源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保障專項組織實施,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現將《自然資源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24年11月8日
自然資源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和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確保自然資源部主責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自然資源領域重點專項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高效、規范和公正管理,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以及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立項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自然資源部主責的重點專項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點資助事關自然資源高質量發展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事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深海極地安全、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國土空間安全、生態安全和地質安全等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關鍵共性技術、高端裝備和產品研發,以及重大國際科技合作等。充分發揮科技攻關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強化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
第三條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按照重點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重點專項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的載體,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可從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到成果轉化、應用示范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項目是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服務于專項目標,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
第四條在中央科技委領導下,自然資源部負責主責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對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委托并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管理,確定重點專項技術支撐單位,可根據實施需要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專業機構受自然資源部委托,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等具體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自然資源部直接負責。重點專項技術支撐單位發揮業務優勢,支撐主責單位有關職責落實。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
第五條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需求導向、場景驅動。瞄準國家目標,從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現實緊迫需求和應用場景出發,加強事關長遠發展的戰略前瞻布局,凝練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頸和問題。
——開放創新、協同攻關。放眼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開展協同攻關,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目標管理、加快應用。圍繞擬解決重大問題,明確任務目標,以重大標志性成果為牽引,實施全過程目標管理;加強關鍵節點考核,強化科技成果的“實戰性”,加快形成現實生產力和產業競爭力。
——加強監督、壓實責任。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體系和權責一致的運行管理機制,壓實各環節主體責任,實行問責機制和責任倒查機制。
第六條重點專項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專項設立、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立項、項目實施、資金使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成果管理、專項總結驗收及監督評估等。重點專項管理全流程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具體包括指南發布、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完成國家科技報告、科學數據 、科技成果匯交和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自然資源部全面負責主責的相關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對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主責的重點專項管理細則,建立跨部門(單位)工作機制;開展重點專項相關領域的戰略、政策等研究;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發需求、任務布局,形成重點專項動議;
(三)根據批復實施的專項動議,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并負責立項批復;
(四)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管理,與專業機構簽訂專項管理任務委托協議,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對專業機構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指導監督重點專項年度與中期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提出重點專項優化調整建議;
(六)建立專項組織實施的協調保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在政策標準制定、構建應用場景等方面的優勢,推動重點專項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第八條在自然資源部牽頭組織下,按照專項定位與職責的相關性,由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組建專項工作組。工作組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開展專項組織管理工作,凝練提出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研發需求;
(二)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編制;
(三)參與專項年度與中期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等;
(四)為專項組織實施提供協調保障支撐,加強對所推薦單位承擔任務、資金使用等情況的管理與監督;
(五)做好相關政策、規劃、標準、重大工程及其他科技計劃等與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銜接,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范。
第九條按照專業相關性和工作組成員單位推薦的原則,由相關領域高水平專家組建專項專家組,專家可由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確保專家組結構合理、代表性強。專家組設置組長和副組長,專家實行動態調整和輪換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重點專項的發展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按要求開展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工作并提供專業咨詢,在項目立項合規性審核環節提出咨詢意見;
(三)參與專項監督檢查、調整評估、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總結相關領域技術研究進展,對重點專項的優化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條專業機構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管理任務委托協議,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自然資源部直接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編報專項概算,參與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及專項實施方案;
(二)制定適合專項特點的管理工作方案、項目管理相關制度;
(三)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科研誠信審核、評審、公示,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等立項工作;
(四)負責資金撥付、編制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和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按程序對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加強項目間的統籌協調,按要求報告重點專項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整體推進專項的組織實施和重大成果產出;
(六)負責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后的后續管理工作,對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七)持續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加強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跟蹤研判;加強對參與項目管理活動各類專家的指導與監督,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支撐具體項目管理工作,促進項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條重點專項由自然資源部根據業務領域確定技術支撐單位,參與相關專項管理,支撐主責單位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支撐自然資源部制定重點專項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支撐開展重點專項相關領域的戰略、政策等研究;
(二)支撐自然資源部組織開展重點專項動議、實施方案、年度申報指南編制;
(三)支撐專項工作組、專家組日常工作;
(四)組織分析梳理專項成果產出和潛在用戶、應用場景情況,開展專項成果轉化應用和相關政策措施研究。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等,下同)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應強化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和自然資源部主責的重點專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開展科研工作;
(三)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報備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配合做好成果轉化跟蹤評價工作;
(七)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三條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應強化法人責任,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課題任務須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第三章 重點專項設立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部圍繞自然資源領域國家重大戰略和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在重點方向根據“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原則,牽頭開展重大研發需求調研。
第十五條自然資源部組織成立凝練論證專家組,研究形成重點專項動議,按程序報送科技部。
第十六條對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發、緊急重大科技攻關需求,自然資源部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加快提出專項動議或在相關重點專項進行任務部署。
第十七條對于批準實施的重點專項,自然資源部牽頭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按程序報科技部、財政部。
實施方案要圍繞自然資源領域國家需求,聚焦專項要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或要突破的共性關鍵技術,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和目標清單,強化前瞻性、引領性布局,合理部署基礎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成果轉化等研發階段的主要任務,并明確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細化資源配置、配套保障、責任分工、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等舉措。
批復后的實施方案,作為重點專項任務分解、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安排、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
第十八條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經批復后,自然資源部根據專項年度任務部署需要,組建工作組和專家組。
第十九條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經批復后,自然資源部與專業機構簽訂專項管理任務委托協議,專業機構根據自然資源部要求制定重點專項管理工作方案。
第四章 重點專項項目申報指南
第二十條自然資源部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組織起草重點專項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專家組提供技術咨詢。自然資源部結合工作組意見形成申報指南。
指南編制工作應充分遵循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項目申報指南應避免交叉重復,明確形式審查條件、項目遴選方式和組織模式。細化分解形成重點專項年度項目安排。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指南不得直接或變相設置限定項目的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法。
第二十一條指南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可通過第三方測試、真實應用場景考核、明確技術成熟度等方式,突出應用化、實戰化;依托有關業務化應用單位,聯合現有測試、評估平臺共同設計指標測試、場景應用、成果轉化推廣等的考核評價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條結合專項特點和實施需要,加強實施機制創新,通過競爭擇優、定向委托、分階段滾動支持等多種項目遴選方式,在全國范圍內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可采取“揭榜掛帥”、“賽馬制”、“鏈主制”、青年科學家項目、長周期項目等組織模式,推動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項目組織實施績效。
第二十三條項目申報指南經征求意見、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重、咨詢評估后,由自然資源部批準發布。發布指南時應公布擬支持項目數及國撥經費限額、申報單位資質、配套資金要求、形式審查條件等。保密項目采取非公開方式發布指南。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第五章 項目立項
第二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誠信狀況良好。多個單位組成申報團隊聯合申報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項目下設課題的,也應同時明確課題承擔單位。
第二十五條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青年科學家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揭榜掛帥項目負責人無年齡限制。參與指南編制或實施方案編制的專家,不能申報當年該專項項目。項目(課題)負責人及研發骨干人員按相關規定實行限項管理。
第二十六條境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一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可根據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項目申報;受聘于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
第二十七條項目申報采用一輪申報,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直接提交項目正式申報書。
第二十八條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對正式申報項目進行科研誠信審核和形式審查。采用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同場競技、現場考察評估等方式組織評審。專業機構制定年度指南評審工作方案報自然資源部審核。通過首輪評審擇優遴選出3倍于擬立項數量的申報項目,組織開展答辯評審。申報項目數低于擬立項數量3倍的,可不組織首輪評審,直接進入第二輪答辯評審。
第二十九條評審專家應是在相關領域內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嚴格執行評審專家回避制度,加強評審專家事前保密,公開類項目評審專家在評審結束后按要求公示。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
第三十條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和答辯評審結果,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建議,報送自然資源部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三十一條自然資源部對項目立項程序的規范性、擬立項項目與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審核。專業機構對通過合規性審核并擬立項的公開類項目進行公示,并將公示結果和處理意見報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對擬立項項目下達立項批復,并組織專業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應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審核工作以適當方式聽取有關專家的咨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項目(課題)應以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意見和立項批復為依據編制任務書,突出績效管理,明確考核目標、考核指標、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對于保密項目,專業機構應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保密協議。完成立項工作后,專業機構應將立項情況報告自然資源部。
第三十三條專業機構應將形式審查和評審結果通過國科管系統及時反饋項目牽頭單位,并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制。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共同完成項目總體目標。自然資源部指導專業機構嚴格按照任務書要求,加強技術就緒度管理、“里程碑”節點考核等,做好項目過程管理。
第三十五條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牽頭責任,制定本項目一體化組織實施的工作方案,明確定期調度、節點控制、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在項目實施中嚴格執行;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加強本項目研究任務間的溝通、互動、銜接與集成,并為各研究任務的順利推進提供支持。對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及時報告專業機構并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第三十六條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及時向項目牽頭單位報告研究進展及課題實施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支持項目牽頭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七條專業機構安排專人負責項目管理、服務和協調保障工作,研究處理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的有關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判斷項目執行情況、承擔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向自然資源部和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對于具有創新鏈上下游關系或關聯性較強的相關項目,專業機構建立專門的統籌管理機制,督導相關項目牽頭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加強協調和聯動,按照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的部署和進度安排,共同完成研發任務。
第三十九條實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科技報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中旬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四十條實行項目中期檢查制度。執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年份開展中期檢查。專業機構制定中期檢查工作方案,邀請有關部門、地方及相關單位參與檢查工作,對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
第四十一條項目實施中須對以下事項作出必要調整的,按程序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報批:
(一)變更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延長,因不可抗力變更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等,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形成意見,報自然資源部審核后,由專業機構批復調整;
(二)不影響項目整體實施計劃的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實施周期,因不可抗力變更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審核批復,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三)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核,并報專業機構備案,專業機構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項目任務書簽署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專業機構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自然資源部審核后,批復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法規變化等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情況;
(七)項目任務書規定其它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撤銷或終止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專業機構核查批準后,依規完成后續相關工作。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專業機構應通過調查核實后評估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七章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與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條項目執行期滿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科學數據匯交計劃,對計劃匯交的科學數據進行匯總整理,開展科學數據質量自查,及時向自然資源各領域科學數據中心提交科學數據實體和質量信息報告。科學數據中心對照匯交計劃、質量控制體系要求進行形式審查,審核通過后應出具審查報告作為匯交憑證。未完成數據匯交的,不得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五條項目執行期滿后,專業機構啟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在2個月內完成準備并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綜合績效評價材料。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需組織完成課題綜合績效評價。項目執行期滿6個月內,自然資源部組織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并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第四十六條項目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牽頭單位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經專業機構提出意見報自然資源部審核后,由專業機構批復執行。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按正常進度組織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七條專業機構根據不同項目類型,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方式,依據項目任務書所確定的任務目標、考核指標和有關要求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八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一般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產業應用專家、應用專家以及財務專家等共同組成,并實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按照通過、未通過兩種情況形成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
(二)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為未通過;
(三)項目提供的綜合績效評價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按未通過處理。
第五十條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結束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填寫科技報告、成果信息。專業機構做好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第五十一條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標準、樣機、樣品等,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專利應按有關要求落實聲明制度。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五十二條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及權益分配。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
第五十三條加強重點專項的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其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四條自然資源部和工作組成員單位發揮相關領域、行業、產業優勢,為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創造良好條件,協調調動各方面政策和資源,通過場景構建、政府采購、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動項目成果應用和產品迭代升級,并在項目驗收3年內組織對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八章 重點專項管理和總結驗收
第五十五條專業機構應對重點專項項目的總體執行情況定期梳理匯總,每年12月上旬形成重點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審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科技部。
第五十六條執行期3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專業機構編制專項實施中期執行情況報告以及進一步完善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自然資源部。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自然資源部審核專項實施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后,應報送科技部。
第五十七條專項執行期間,由于形勢變化、專項實施需要,需對專項主要任務目標(含概算)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的,由自然資源部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按程序報批。
第五十八條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后,自然資源部組織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于專項執行期結束6個月內形成重點專項總結報告報科技部。
第九章 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管理
第五十九條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加強央地聯動、政企聯動,引導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支持相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承擔相關項目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科技金融服務。
第六十條按照“放管結合、權責對等”的原則,采取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等多種方式,擴大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激發創新活力。
第六十一條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章 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二條重點專項建立全過程、多層次、嵌入式的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應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相關制度規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和“放管服”要求組織開展。
第六十三條自然資源部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委托專業機構專項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專業機構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等工作。通過定期聽取年度報告和重要進展等報告、組織開展單位自查、中期檢查、現場督察、在線監管等方式,對項目立項、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等開展日常監督評估;對重點專項的實施進展、目標實現、成果產出、轉化應用等進行檢查核驗和評估評價;對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其在專家遴選、項目評審、考核、結題驗收等管理工作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督促整改,對存在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依據監督評估結果對在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團隊或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激勵機制。
第六十四條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對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調整和資金使用等情況行監督檢查;對項目實施績效進行評估評價;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對參與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等咨詢評審專家履職盡責情況監督評估。專業機構通過年度報告、中期檢查等方式,對具體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落實、項目執行、計劃調整、資金使用、實施績效等進行監督;對涉及所管理具體項目評審、立項、項目實施、驗收考核等過程管理相關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配合做好相關處理意見的跟蹤落實,督促整改;對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報告自然資源部。
第六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落實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對所承擔項目任務落實、資金使用和參與單位情況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加強風險防控。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加強內部監督。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評估工作。
第六十六條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單位處理。
第六十七條加強與審計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充分發揮項目推薦單位對所推薦項目的監督作用,落實科技倫理監管制度。
第六十八條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依據監督評估結果對重點專項執行不力的,實行動態調整,倒查各責任主體,逐級問責。對有違規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項目結余資金、終止項目執行、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專業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處理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視情況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
第六十九條建立監督工作應急響應機制。發現重大項目執行風險、接到重大違規違紀線索、出現項目管理重大爭議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進行調查核實,或責成專業機構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條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平臺統一的監督評估系統,實現監督評估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將主責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在工作中產生的各類監督檢查數據(如重點專項的形成、年度與中期管理、動態調整、監督評估,以及項目的立項、資金安排、過程管理、驗收與跟蹤管理等信息)及時匯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詢、可申訴、可追溯,為重點專項及其項目管理和監督評估提供支撐。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涉及資金管理使用等事項,執行財政部印發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重點專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