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湖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會
湖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號
2024年8月29日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湖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湖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湖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湖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2024年8月29日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村旅游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全面振興,加快城鄉融合發展,推動城鄉共同富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鄉村旅游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旅游,是指依托鄉村地域空間,利用自然和人文資源開展游覽、度假、休閑、研學、康養等形式的旅游活動。
第三條 鄉村旅游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守正創新、提質增效、融合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生態優先、民生為本、全域統籌、錯位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將鄉村旅游高質量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健全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托,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鄉村旅游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鄉村旅游促進工作。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鄉村旅游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推進。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統計、綜合行政執法、民族宗教、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旅游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鄉村旅游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鄉村旅游行業組織應當發揮作用,依法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和品牌建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指導鄉村旅游糾紛調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市場競爭秩序,為會員創業創新、交流合作、人才培養等提供服務。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鄉村旅游資源普查評價。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統計等有關部門完善鄉村旅游統計方法制度,定期開展鄉村旅游統計調查。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游資源普查評價和鄉村旅游統計調查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鄉村旅游專項規劃,明確空間布局、重點區域、業態類型、基礎設施等內容,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鄉村旅游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文物保護等強制性規定,其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專項規劃的細化實施和監督管理,引導合理有序新建、擴建、改建鄉村旅游項目,指導核定鄉村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
第八條 本市推行全域綠色旅游,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鄉村旅游方式和消費模式。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低碳旅游發展評價機制,建設綠色低碳旅游產業發展體系,拓寬生態價值轉化的鄉村旅游路徑,推進鄉村旅游產業低碳、零碳轉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低碳、降碳、節能、循環等技術的應用普及,支持開發低碳、零碳度假產品,推廣碳標簽產品。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太湖、運河、竹鄉、古鎮、名山、濕地、古生態以及溇港、桑基魚塘等地域資源,加快鄉村旅游特色化發展。
鼓勵開發個性化、多樣化、定制化鄉村旅游產品和服務,發展鄉村旅游夜間經濟、低空旅游業態。
鼓勵開發農副產品、手工藝品、文化創意產品等特色旅游商品,建設特色交易市場、旅游商店、電商平臺,促進鄉村旅游消費。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旅游與文化、農林、科技、教育、水利、體育、健康、商貿等領域深度融合,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培育新產業、新業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一體品質文化生活圈建設,推行藝術鄉建、文化特派員等制度,引導農村文化禮堂、鄉村博物館、鄉村文旅驛站、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等文化空間提升功能,優化文化服務和文化產品供給,打造鄉村旅游文化主題品牌。
支持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等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挖掘鄉村傳統歷史、節慶民俗,依托優秀傳統文化發展鄉村旅游。
鼓勵鄉村旅游與鄉村群眾性文體活動融合,與設計、音樂、美術、動漫、科技等文化創意活動融合,增強鄉村旅游文化體驗。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系統集成、規劃引領,利用美麗鄉村、未來鄉村、幸福河湖等建設成果,優化鄉村風貌和發展空間,提升景區鎮、景區村和鄉村旅游集聚區品質。
支持鄉村旅游整村連片發展、精品鄉村旅游路線聯合開發。鼓勵村級組織采取結對、組團、合作等方式,整體開發、集約利用鄉村旅游資源,推進設施、技術、產品、服務、人才等共建共享。
鼓勵打造具有運動、休閑、娛樂、研學、住宿、餐飲等復合功能的鄉村旅游綜合體。
鼓勵鄉村旅游項目專業化、集約化運營,發揮專業運營團隊集聚資源、規劃設計、開發建設、運營招商、集約管理等作用。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發展智慧旅游,支持旅游科技創新,發揮地理信息小鎮等科技平臺作用,引育旅游高科技項目、智慧旅游創新企業,鼓勵研發鄉村旅游智能工具、設施設備,推廣交互式、沉浸式等數字化旅游產品。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推進智慧旅游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系統集成信息查詢、景點展示、智能導覽、風險預警、線上預約、信用評價等功能,向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和服務。
鼓勵鄉村旅游新技術場景的開發應用,打造智慧景區、智慧酒店、智慧文旅創客基地,發展云旅游、云演藝、云直播、云展覽等創新業態,增強鄉村旅游科技體驗。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強村富民鄉村集成改革,完善強農惠農富農支持制度,依法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收益分配,引導農民通過發展鄉村旅游增收致富。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合資源、資金、人力等要素,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等市場主體,發展鄉村旅游產業。
鼓勵和引導鄉村旅游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利益聯結機制,推廣以資源、資產入股方式獲取租金、薪金、股金等共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
支持鄉村旅游促進創業帶動就業。鼓勵鄉村旅游經營者吸納當地農民就業,積極為鄉村建設提供公益支持。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民宿、農家樂品質升級,培育等級旅游民宿、文化主題民宿,推動實施鄉村民宿服務認證,推進民宿多元化、個性化、規模化發展。
鼓勵打造民宿管家培訓基地,推廣實施民宿管家國家職業標準,推進民宿管家專業化、職業化培訓。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露營旅游休閑健康有序發展,引導露營營地規范化建設,加強露營活動規范管理,倡導無痕露營。
露營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落實消防、食品、衛生、防災、生態環境保護等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露營經營者、旅游者應當規范使用公共設施,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秩序。
第十六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采用網絡經營旅游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在其網頁顯著位置標明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等相關信息,建立公開、透明、可查詢的預訂渠道,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完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性激勵扶持政策,充分運用專項資金等措施,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支持鄉村旅游創業創新,增加鄉村旅游優質產品和服務供給。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鄉村旅游消費促進政策,推動品質消費普及普惠,培育消費新模式新業態。
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對接服務,創新信貸模式,拓寬擔保物范圍,依法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林地經營權、集體經營性財產股權等抵押、質押融資業務,開發適合鄉村旅游特點的金融產品。
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旅游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
鼓勵保險機構向鄉村旅游延伸保險業務,開發針對性保險產品和服務,擴大鄉村旅游保險覆蓋面,提升保險理賠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集散中心、停車場、充電樁、游客接駁、旅游驛站、旅游廁所、寄遞物流服務站、標識標牌等鄉村旅游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旅游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車道等慢行系統。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游發展的實際需要,開通連接景區鎮、景區村和鄉村旅游集聚區的客運專線,探索鄉村旅游公交定制服務,設置共享交通設施。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健全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合理布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為鄉村旅游者提供及時的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用于鄉村旅游項目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用地納入鄉村產業發展用地保障范圍,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用于支持鄉村旅游產業發展。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盤活閑置宅基地、閑置住宅、閑置廠房等,用于發展鄉村旅游產業。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旅游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鄉村旅游人才納入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高層次人才認定范圍,推動鄉村旅游產業領軍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創業創新團隊培育,實施鄉村文化和旅游帶頭人支持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青年入鄉參與鄉村旅游產業發展。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工)學校、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與鄉村旅游經營者合作,開展鄉村旅游從業人員培訓。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組織實施鄉村旅游服務地方標準。
鼓勵鄉村旅游行業組織、經營者依法制定實施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鼓勵鄉村旅游經營者按照國內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旅游品牌體系,培育產業品牌和區域品牌,鼓勵鄉村旅游企業推進品牌建設,加強品牌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會議會展、民俗節慶、影視攝影等平臺載體,拓展線上傳播渠道,加強鄉村旅游品牌的宣傳推廣,支持擴大安吉余村世界最佳旅游鄉村的影響力。
鼓勵鄉村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規劃、創意設計、管理咨詢、營銷推廣等專業機構和團隊開展合作,共同開發培育和宣傳推廣鄉村旅游品牌。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系統集成公共服務、社會服務和市場服務功能,完善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推進一站式一次性辦成一件事,為鄉村旅游項目規劃、建設、運營以及鄉村旅游活動舉辦等提供精準化、個性化的融合增值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旅游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基礎設施、引導標識系統等建設,改善境內外銀行卡受理環境,提升鄉村旅游便利性。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鄉村旅游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旅游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游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由負責許可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由負責許可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具有一定風險的鄉村旅游項目目錄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目錄管理辦法,按照包容審慎的原則,明確具有一定風險鄉村旅游項目的報告、現場查看、風險評估和動態管理等程序,以及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職責分工和具體措施。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玻璃棧道、室內冰雪冰雕、露營營地的日常監督檢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鄉村旅游項目中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內河旅游交通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充氣式游樂設施安全規范等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為特種設備目錄外的小火車、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等小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體育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射箭、全地形車以及非通航水域內摩托艇等體育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對國家、省有關規定尚未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具有一定風險的鄉村旅游項目,市、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加強部門間協商協調,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綜合考慮項目運營特性、涉及行業領域、監管技術能力等因素,研究確定主管部門和責任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具有一定風險的鄉村旅游項目開工建設前向區縣文化和旅游部門報告項目有關情況,按照職責對鄉村旅游項目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發現的鄉村旅游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同時告知鄉村旅游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鄉村旅游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主管部門需要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部門和機構提供支持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作。
對無安全監督管理標準和規范的鄉村旅游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制定地方標準或者管理規范。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行監管一件事和綜合查一次,對鄉村旅游項目涉及多個執法主體的事項,應當組織跨部門綜合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對同一監督檢查對象實施多項行政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同時一次性開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旅游項目安全事故隱患跨部門聯合監測機制,推動監管信息歸集和共享,動態監測、科學評估、精準預警和及時處置安全事故隱患。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鄉村旅游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信用評價機制,全面、準確記錄鄉村旅游經營者信用行為,及時歸集和共享信用信息,依法開展失信懲戒。
第三十一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從源頭上防范安全風險、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并加強對旅游從業人員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和應急救助技能培訓。
鄉村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其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措施,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鼓勵鄉村旅游經營者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旅游應急救援機制,推進鄉村旅游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鄉村旅游行業加強安全應急演練。
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經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調動,參加鄉村旅游中發生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的,按照省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償。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旅游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一)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未依法配合監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