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金華市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省金華市人大常委會
金華市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金華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號
《金華市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于2024年9月10日經金華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
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 14 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金華市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金華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金華市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金華市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4年9月10日金華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廠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租賃廠房,是指租賃用于工業生產、倉儲的建筑。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租賃廠房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應急管理部門對租賃廠房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租賃廠房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租賃廠房出租人(以下簡稱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事先告知承租人租賃廠房火災危險性類別等消防審批情況;
(二)在租賃廠房醒目位置設立租賃信息牌,公示出租人、廠房火災危險性類別等信息,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三)同一宗用地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應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進行統一管理,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消防演練;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租賃廠房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事先告知出租人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危險工藝環節等信息,并在租賃信息牌公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二)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不得高于租賃廠房的建筑消防安全設防水平;
(三)在租賃廠房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疏散逃生圖,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保障疏散通道暢通,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承租人將租賃廠房轉租的,對轉租部分同時承擔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職責。出租人、承租人對轉租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同一建筑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一方臨時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單位內部動火審簽手續,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落實現場監護,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條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需要配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租賃廠房,出租人應當設置具有聯動響應功能的逃生警報裝置。
第九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立租賃廠房消防安全數字化管控系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采集廠房租賃信息并上傳管控系統。
消防救援、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機構)建立租賃廠房消防安全聯合檢查機制,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上傳管控系統。
第十條 租賃廠房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和經批準的規劃用途要求。
有關部門發現擅自改變規劃用途用于工業生產、倉儲的建筑,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房屋使用安全、違法建筑處置等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出租人未按照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租賃信息牌或者公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二)承租人未按照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三)出租人未按照第八條規定設置逃生警報裝置。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