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
衢州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
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
衢州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
衢州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
(2023年9月26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優化涉企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激發企業活力,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涉企服務工作。
涉及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等各類經營主體的服務,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優化涉企服務工作遵循簡政放權、公開透明、惠企高效的原則,堅持以企業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深化服管融合、強化協同聯動,做優服務鏈,促進服務鏈與產業鏈、創新鏈、人才鏈、資本鏈的融合,為企業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涉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優化服務資源配置,建立涉企服務協調機制,解決優化涉企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優化涉企服務工作納入優化營商環境考核體系,推動政務服務增值化改革。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優化涉企服務工作。
第五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涉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督促考核。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稅務、海關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優化涉企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營造尊重企業家價值、鼓勵企業家創新、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增強企業家的榮譽感和社會價值感。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產業定位,編制產業發展規劃,依法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建立健全項目投資咨詢服務機制,為企業投資提供高效便捷的咨詢服務。
第八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政務服務中心,推動涉企服務事項進駐,打造一站集成的企業綜合服務中心,將業務相關的涉企服務事項整合至單一服務窗口辦理,為企業提供全產業鏈、全生命周期的服務。
企業綜合服務中心推行首問負責制,并按照規定為企業提供延時服務、非工作日預約服務。
第九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化涉企服務綜合平臺,及時更新涉企服務資源,推動涉企服務綜合平臺與企業綜合服務中心的對接融合,為企業辦理涉企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企業可以通過涉企服務綜合平臺免費查詢本地產業概況、惠企政策等信息,申請辦理信用服務、金融貸款、惠企政策兌付等事項。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逐步推行涉企服務事項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一網通辦”,推動涉企服務事項“跨省通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涉企公共數據資源歸集至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的規定共享數據。
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已經共享的材料,有關部門在辦理涉企服務事項時不得要求企業重復提交。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發放的電子證照和按照規范形成的電子檔案,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企業已經提供前款規定的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的,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再提供紙質版本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禁止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
涉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預留的聯系方式,告知企業不按時辦理行政許可延續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優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環節和事項,壓縮審批時間,實現立項、規劃、施工、竣工等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消防等部門和機構,建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機制,探索工程建設項目分階段驗收。
實行竣工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通過涉企服務平臺提交“多測合一”竣工驗收專項測繪成果等材料并依法申請竣工聯合驗收的,可以同時在線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竣工聯合驗收完成后,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及時將驗收結果推送至不動產登記機構,作為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資料。
第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整合服務資源,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與涉企服務綜合平臺開展業務協作,實行報裝申請全流程線上集成辦理,推行公用基礎設施接入提前介入聯合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和官方網站公開服務范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建立停止服務的預警機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廠區內生產、生活用電分類計價政策的宣傳,引導企業降低用電成本。
經企業申請和供電企業核實,企業廠區內符合條件的集體宿舍生活用電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第十六條 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自建或者并購研發機構,通過設立科技攻關項目、搭建產學研平臺等方式支持企業購置先進實驗設備,建立試驗驗證體系,開展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或者重大創新產品研發。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大學生創業園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規定在場所用地、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在企業合規、知識產權保護、股權融資、涉外法律服務等領域創新服務內容和供給模式,提升涉企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法治培訓、法治體檢、行業合規指引等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完善和落實企業各類各層次人才落戶、住房租購、醫療服務、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生活補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持企業為大齡勞動者、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特定人員申請辦理單險種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二十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涉企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動態更新。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涉企審批服務網上中介超市建設,引導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進駐。有關部門辦理涉企審批事項時,可以告知有需求的企業到網上中介超市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涉企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中介服務事項的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涉企審批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工作,依法公開涉企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監管信息。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企業信貸成本:
(一)根據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和不同企業客群特征,推廣差異化服務定價機制,加大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等領域的優惠支持;
(二)優化對企業的貸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無還本續貸等業務;
(三)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
(四)適度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
鼓勵擔保機構為信用狀況良好的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整合精簡報表、指標,加強數據共享,推進企業年度報告的“多報合一”。
第二十三條 涉及企業的政策措施應當在政府網站和涉企服務綜合平臺及時公開,并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在線訪談、專家解讀等形式進行宣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涉企服務綜合平臺,實行惠企政策兌付全程網上辦理。評定類政策的兌付,由有關部門按照政策獎補標準免申請即時支付給企業。申報類政策的兌付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需要第三方評審或者分批兌付的,最長不超過六十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實行預撥制。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涉企服務綜合平臺,集中受理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注銷業務申請,由有關部門分類處置、并聯辦理、一次辦結;符合條件的,實行簡易注銷登記全程網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安排企業破產援助經費,幫助缺乏啟動資金的企業啟動破產程序、無產可破的企業推進破產程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財產處置聯動機制,統一房產、車輛等破產財產的處置規則,提高處置效率。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及時將依法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以下稱涉企政府合同)錄入或者共享至政府合同履約監管系統,并按照約定全面及時履行義務。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財政、公共資源監管等部門,指導、監督涉企政府合同履約信息的歸集,加強對涉企政府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評價。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督查和巡視等措施,建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時兌付企業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督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向依法履約的企業及時、足額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企業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推動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及其經營者依法審慎適用信用懲戒措施,不得隨意降低企業信用等級和曝光企業;適用信用懲戒措施,并且可以修復的,應當告知企業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提供信用修復指導。
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完成信用修復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所在地域、所屬行業,劃分企業(行業)社區和網格,建立健全一體化、系統化、數字化服務企業工作機制,及時了解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進行分級分類分層閉環處置。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涉企服務工作安排,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到企業(行業)社區和網格聯合開展涉企服務,避免重復、低效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和營商環境觀察員制度,收集企業訴求,指導企業提質增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企業座談會,聽取企業的訴求、意見和建議;其中,中小微企業代表不少于參會企業的三分之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照優化營商環境負面清單,及時清除阻礙企業發展的障礙。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統籌開展涉企檢查工作,不同部門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行政檢查,且可以一次性開展的,應當納入各自年度執法檢查計劃,開展聯合檢查。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依法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干等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的,盡可能減輕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
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規范財產強制執行措施,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標的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對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依法分類實施資產松綁、信用修復、融資增信等措施,減少執行行為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涉企服務綜合平臺受理企業投訴舉報,保障企業合理、合法的訴求得到及時響應和處置。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真核查投訴舉報事項,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回復;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