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城市更新條例
臺州市城市更新條例
浙江省臺州市人大常委會
臺州市城市更新條例
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6號
2024年8月22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臺州市城市更新條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臺州市城市更新條例》的決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臺州市城市更新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臺州市城市更新條例
(2024年8月22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更新活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治理水平,打造宜居、韌性、創新、智慧、綠色、人文城市,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本市建成區內城市空間形態和城市功能的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民生優先、規劃統籌、綠色低碳、節約集約、科技賦能、文脈傳承的原則,實行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公眾參與,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注重“留改拆”并舉。
第四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以功能復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為重點,合理配置產業服務設施,推進產業用地提質增效;
(二)以消除具有重大災害風險的空間隱患、增強城市生命線系統可靠性、合理提高市政基礎設施標準為重點,健全基礎設施體系,提高基礎設施服務水平;
(三)以建設“十五分鐘社區生活圈”為重點,提升社區宜居水平;
(四)以體現城市發展歷史的連續性為重點,全面梳理和保護利用更新范圍內的歷史文化資源;
(五)以提升公共空間的服務品質為重點,增加公共空間的數量和規模,完善布局、優化功能;
(六)統籌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集約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七)落實綠色發展要求,開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發揮綠色建筑集約發展效應,打造綠色生態城市;
(八)落實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要求,提高城市防澇、防洪、防疫等能力;
(九)推廣先進建筑技術、材料以及設備,推動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城市更新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應急管理、人民防空、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在城市更新中應當發揮居(村)民委員會的作用。
第六條 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投資、建設、運營城市更新項目。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利益相關人和公眾的意見表達渠道,依法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為城市更新有關活動提供論證、咨詢意見。
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由相關方面專業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推進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數字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臺州灣新區管委會依托城市更新數字化應用,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統籌推進、監督管理,為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十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體檢指標體系,開展城市體檢工作,查找城市建設存在的問題和短板,研究制定對策建議,作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結合城市發展階段和總體空間布局要求,識別更新對象,提出城市更新的規劃目標、實施策略、階段工作重點以及相關規劃管控和引導要求。
第十二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開展規劃一致性審查。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總體目標、更新片區劃分、項目實施計劃、保障措施等主要內容。
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市區重點更新片區。
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前應當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
第十三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實施的特點,將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城市更新規劃目標、相關強制性管控要求和引導措施,落實到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設計在城市更新中的應用。
第十四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片區策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市區重點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臺州灣新區片區策劃方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片區策劃方案應當明確片區發展目標、功能業態、空間風貌、公共要素配置、項目安排、運營模式等內容,對生態環境、歷史文化資源等提出保護修復要求。
片區策劃方案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在批準片區策劃方案時,需要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應當依法先行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前應當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對項目庫內的項目實行動態調整。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活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統籌開展、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確定城市更新實施主體。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當在完成區域現狀基礎調查、更新意愿征詢、存量資源整合等工作后,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片區策劃方案等,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方式、設計方案、資金統籌和運營方案、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內容。
城市更新中涉及土地供應的具體建設項目,無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當與項目范圍內相關物業權利人進行充分協商,并征詢專家委員會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指導。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當將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附具專家委員會和利害關系人意見的采納情況和說明。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報送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研究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重點更新片區范圍內的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當根據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承擔協議騰遷、租賃、購買、置換等歸集權益工作和土地前期準備工作,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當依法開展城市更新實施活動,加強質量、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房屋結構、消防等方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城市更新應當加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不可移動文物、老城區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歷史建筑、古樹名木、老地名、老路名等進行保護。在城市更新中,應當對未定級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梳理和評估,提出保護管理要求,加強保護。
鼓勵對歷史文化資源在保護的基礎上進行活化利用,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
第二十三條 實施老舊小區、城中村、危舊樓房等更新的,重點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完善水、電、燃氣、通信、消防等基礎設施,補充養老、托育、體育、公共充電樁等公共服務設施,保障生命安全通道暢通,合理解決停車難問題,開展風貌和環境整治,提升居住品質。
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業主共有的設施與公共空間,可以依法通過改建、擴建用于補充小區便民服務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 實施老舊產業園區更新的,應當完善配套服務設施,合理增加產業及配套建設容量,探索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實施老舊閑置廠房更新的,經依法改變房屋用途后,可以對廠房進行改造,鼓勵用于補充公共服務設施、發展創新創意產業。
實施老舊商業、商務樓宇更新的,應當完善使用功能,優化業態結構,可以依法引入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社會福利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 實施市政基礎設施更新的,應當完善市政供給體系,優化道路網絡,補足交通建設短板,完善綠色慢行系統,加強停車場地建設,強化軌道交通一體化建設和場站復合利用。建立市政專業整合工作推進機制,統籌道路施工、地下管線、地下管廊建設,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不能同步實施的應當預留相應的空間。
實施公共服務設施更新的,應當按照民生需求優化功能、豐富供給,補足便民服務設施。
鼓勵按照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要求,對學校、文體場館、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進行更新改造,提升設施應急避難服務水平。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二十六條 為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可以采取公開帶方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對不能單獨利用的邊角地、零星用地等,確實無法按照宗地單獨供地的,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與鄰宗土地一并開發,按照劃撥或者協議有償使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辦理供地手續。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在城市更新中可以依法利用空地和存量用房增設、改建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 既有建筑在符合規劃、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下列情形依法進行用途轉換:
(一)老舊小區既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據實際需求用于養老、托育、醫療、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用途;
(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轉換,既有商業類和服務業類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轉換;
(三)既有居住類建筑增(擴)建部分可以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
第二十八條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城市更新中建筑退讓、建筑間距、建筑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可以通過技術措施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現狀的標準進行審批,并鼓勵對現行規劃技術規范進行適應性優化完善。
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省對城市更新中新增建筑容積率計算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按照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收費減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對利用小區內空地、綠地及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加裝電梯和建設各類環境及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可以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三十一條 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籌資體系,統籌利用市場主體投入的資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資金等各類資金,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支持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盤活存量資產。通過盤活存量與改擴建有機結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籌集城市更新資金。統籌采取經營性資產注入、融資貼息、更新獎補等方式,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適應城市更新融資需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城市更新中的財政資金、國有資源、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