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提高技術工人待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若干規定
臺州市提高技術工人待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若干規定
浙江省臺州市人大常委會
臺州市提高技術工人待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若干規定
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號
2023年12月13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臺州市提高技術工人待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若干規定》,已于2024年3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臺州市提高技術工人待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若干規定》的決定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臺州市提高技術工人待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若干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臺州市提高技術工人待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若干規定
(2023年12月13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提高技術工人待遇,推動技術工人加快進入中等收入群體,推進共同富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提高技術工人待遇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技術工人,是指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掌握專門知識和技術,具備一定操作技能,并能夠運用自身技能進行實際操作的人員,其職業技能等級(崗位)分為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
第三條 提高技術工人待遇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主導、企業自主、多方協同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提高技術工人待遇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力度,統籌推進提高技術工人待遇相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高技術工人待遇工作的政策制定、綜合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工商聯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提高技術工人待遇相關工作。
鼓勵行業協會發揮自身優勢,做好提高技術工人待遇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企業在薪酬分配體系中設置體現技術技能價值的工資單元,對關鍵技術崗位、關鍵工序和緊缺急需的技術工人實施協議工資、項目工資、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術工人工資待遇。
鼓勵企業建立技術工人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保障技術工人人均工資增幅不低于其他職類人員人均工資增幅。
鼓勵企業對高技能人才以及有突出貢獻的技術工人實行技術創新成果入股、崗位分紅和股權配置等激勵方式,提高其收入水平。
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并向高技能人才以及有突出貢獻的技術工人傾斜。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制度。技術工人就能級工資、技術創新成果入股等事項,可以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
企業工會應當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依法開展集體協商,維護技術工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將職業院校畢業生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取證率納入教育評價指標體系。
鼓勵職業院校學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取得多類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企業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提供便利,支持企業通過設立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等方式培養技術工人。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并向一線技術工人傾斜,支持技術工人職業技能提升。
鼓勵行業協會、職業院校、社會培訓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目錄,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緊缺急需職業(工種)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
第十條 鼓勵企業結合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為基礎,在企業內部自主設置技術工人技能崗位等級,制定崗位規范,打通技術工人職業發展通道。
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照國家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或者評價規范對技術工人職業技能水平開展評價認定。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定期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對技能競賽優勝者及其所在企業、技術指導團隊,以及為技能競賽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和激勵。對在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
鼓勵企業舉辦各類勞動競賽、技能比武等活動,將比賽結果與職業技能等級自主認定、崗位聘任、培訓機會等相銜接,助推技術工人技能提升和職業成長。
鼓勵行業協會、職業院校、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鼓勵技術工人積極參加職業技能競賽。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在福利待遇、學習進修、崗位聘任、職務職級晉升、評優評獎、科研項目申報等方面,保障技術工人和其他職類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技工院校高級工班、技師學院技師班畢業生,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照規定分別享受大專、本科學歷同等待遇,在公務員錄用、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確定工資起點標準、職業資格考試、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與同等學歷人員相同對待。
取得相應職業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申報助理級、中級、高級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技術工人住房保障、醫療衛生、子女就學等方面的政策銜接和落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監察,保障技術工人休息休假權利。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技術工人培育激勵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工人、技術工人培育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和獎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技能創富型企業的評價結果納入畝均產出、企業技術改造補助等相關綜合評價體系,并在用地、用能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法律、法規、政策解讀,宣傳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營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技能創富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