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鷹潭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江西省鷹潭市人大常委會
鷹潭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鷹潭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鷹潭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已由鷹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3年8月31日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11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8日
鷹潭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2023年8月31日鷹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清單制度,列入清單的各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集中進駐政務服務中心。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分類設置市場準入、工程建設審批、不動產登記、稅務辦理等綜合服務窗口,實現一窗受理、高效辦結;設置專用窗口,協調處理申請人辦不成的疑難事項和復雜問題;推行政務服務質量評價制度,暢通線上線下評價渠道,及時反饋差評調查核實、整改情況。
鼓勵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加強協作,實現業務聯動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相關政務服務事項進駐便民服務中心,提供綜合服務。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數據歸集、共享、交換和應用機制。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公共數據共享至全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投資項目審批、規劃、建設、消防、不動產登記等各類業務系統與政務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應用全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行政務服務全流程網上辦理,可以通過平臺共享獲取數據的,不得要求重復提交相關資料。
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在確保安全前提下,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并作出相關承諾后,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推進公共資源全過程電子化交易。
第七條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排水等基礎配套設施應當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費用,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建設,建立普惠型貸款風險補償和應急轉貸機制,為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融資增信、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提供支持。
完善市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功能,推動金融產品供需對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優化等工作。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省重點科技創新項目;支持將銅企業以及其他優勢企業納入省相關產業鏈科技創新聯合體;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市場主體持續推進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等各類創業創新平臺為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孵化、創業引導等服務。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獎勵制度,設立專項資金,推動市場主體、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個人開展或者參與相關領域標準化工作,提升市場主體競爭力。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激勵機制,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市場主體創造、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服務制度,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配備知識產權技術調查人員,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糾紛調解、行政執法等活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現有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對擴產增資總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按照新引進項目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江西政務服務網、“贛服通”等平臺設立的企業服務專區以及市、區(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的惠企政策窗口,及時發布、更新各項惠企政策,提供惠企政策服務。
惠企政策不需要企業提出申請的,有關部門應當直接兌現;需要企業提出申請的,企業可以通過前款規定的平臺企業服務專區或者惠企政策窗口提出。惠企政策資金應當通過平臺企業服務專區兌現。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做好外來從業人員在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市、區(市)人力資源等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臺,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招聘指導、政策咨詢等服務。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市場主體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并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破產管理綠色通道,為企業破產查詢提供專窗服務。
支持人民法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促進具有營運價值的困境企業及時獲得重整救濟。
第十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優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建立快速處理渠道。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交由有關部門辦理。承辦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十八條 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