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江西省鷹潭市人大常委會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3年1月7日鷹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有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當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進行視察、研讀討論有關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各代表團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組會議。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有關事項的決定,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
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和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外,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一般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一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關于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請會議表決;
(五)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和表決,提出選舉和通過人選辦法草案;
(七)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發布公告;
(十)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才能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大會秘書長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調整;
(四)必要時,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建議向主席團報告;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建議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需要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召開全體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大會發言;
(六)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會議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有關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設立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大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報代表團并由代表團向秘書處書面請假。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應向大會全體會議通報。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參加選舉和表決,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七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列席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根據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條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書面提出。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署名,第一署名人為領銜提案人。
議案應當寫明需要審議的問題、理由和解決方案。
第二十四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
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審議和表決按照《鷹潭市立法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答復代表。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交辦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同意,可延長至六個月內書面答復代表。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并在一個月內再次答復。
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主席團根據代表團對工作報告的審議情況提出相應決議草案,交由代表團審議。決議草案經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市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市級總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同時應當提供計劃和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材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參加。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并就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市級總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市級總預算草案,由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六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市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其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應當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代表的名額。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全體代表。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以及接受上述所列人員辭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大會選舉和通過人選辦法的規定進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接受其辭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及大會選舉和通過人選辦法的規定進行。
選舉和通過人選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并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均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九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代表提出詢問的內容,應當與會議審議的議案或者報告有關。
各代表團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市級總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市級預算草案,審查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報告作補充說明。
對代表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納,并及時予以回復;意見未采納的,應當向代表作出說明。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一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并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五十七條 代表依法享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九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
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辦法,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應當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一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辦法,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或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接受國家機關組成人員辭職的決定,罷免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公布后的法規等,應當及時在《鷹潭日報》和鷹潭人大信息網等媒體上刊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