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鷹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江西省鷹潭市人大常委會
鷹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鷹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1年8月25日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工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行為規范,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維護社會公序良俗。
第八條 支持和鼓勵以下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無償獻血,自愿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三)參與志愿服務、慈善公益活動;
(四)拾金不昧;
(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九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用語文明,不大聲喧嘩,不躺臥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務時遵守秩序,不逾越等候線;
(三)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宣傳、健身等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四)在辦公或者居民住宅區域,不產生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噪聲;
(五)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六)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分類投放垃圾,不在城鎮街道、綠地等公共區域晾曬衣物;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三)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不亂扔煙頭,不亂彈煙灰;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飼養寵物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六)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在維護鄰里和睦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做文明公民、文明業主;
(二)合理使用公共區域,不占用公共空間、公共綠地,不損壞公共設施;
(三)不得懸掛、擺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合理安排室內裝修施工時間,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不亂拉電線給電動車輛充電;
(六)維護鄰里和睦的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弱病殘孕、懷抱嬰幼兒等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
(二)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三)車輛上下乘客時規范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四)行人在人行道內行走,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五)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六)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弘揚正能量;
(二)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三)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四)不發布或者傳播具有低俗、淫穢、暴力等內容的信息;
(五)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六)維護網絡文明的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健康環保生活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低碳生活,節約資源,使用環保產品;
(二)綠色出行,優先使用非機動車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節約糧食,杜絕食品浪費,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四)節儉辦婚事喜事,抵制高價彩禮,不攀比鋪張;
(五)喪事簡辦,綠色殯葬,文明祭掃;
(六)健康環保生活的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不文明行為治理體系,實施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和塑料袋等垃圾,臨街商戶、住戶亂倒污水;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四)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違規刻畫、涂寫、張貼;
(五)在公共綠化地帶種植蔬菜、飼養家禽,損壞草坪、樹木;
(六)占用或者堵塞盲道、輪椅通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和消防應急通道;
(七)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以手持方式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不規范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
(八)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行駛或者在機動車道行駛;
(九)行人闖紅燈、隨意橫穿馬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向車外拋擲物品;
(十一)在公共樓道停放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或者堆放雜物;
(十二)使用音響器材或者其他產生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影響周圍環境;
(十三)攜帶犬只出戶不系牽犬繩,不清理犬便;
(十四)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確定對其他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治理。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點治理清單,制定重點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確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明確有關部門的工作任務、期限和工作目標等,督促年度工作方案落實。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建立見義勇為、公益慈善、志愿服務活動的權益保障和激勵機制。
鼓勵和支持個人做道德模范等先進人物,對表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給予幫扶。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道德模范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無障礙環境等基礎建設,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需要,科學合理地配備、設置公共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
鼓勵車站、商場、醫療機構、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場所,設置母嬰室、志愿服務站點,配備輪椅等便民設施。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有需求的人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各類文化設施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革命紀念館等設施建設,傳承紅色文化,弘揚愛國精神,提升公民文化精神素養,促進文明行為養成。
第二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校風師風學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文明行為習慣。
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規范要求和人員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范,傳播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車站、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公交站臺、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鼓勵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在公共場所設置文明行為提示牌。
第二十五條 窗口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制定文明服務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提供優質服務,樹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二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團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民主方式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制定文明服務規范,提升行業服務水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侮辱、威脅或者毆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嚴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