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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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18. 怠于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不負責任、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19. 違規操作致使師生人身遭受損害: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20.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21. 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2. 隱匿、偽造、毀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關證據,逃避檢查、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者責任難以追究: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3.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4.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膳食經費管理類
1. 以個人名義存儲伙食費: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 私設“小金庫”:一是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二是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游、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三是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類似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四是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9號《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3. 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給予相應法律和行政處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條)
5. 違反政府采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是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二是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三是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四是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五是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六是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一是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二是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是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是開標前泄露標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條)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8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國家標準GB31654-2021)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8號)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食堂衛生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1〕38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2〕27號)
《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22〕159號)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教財〔2022〕2號)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財〔2020〕5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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