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揭陽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廣東省揭陽市人大常委會
揭陽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七)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八)損毀樹木、園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十)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十一)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或者妨礙鄰居采光、通風;
(十二)擅自設置停車泊位,在車輛出入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處停放機動車輛,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上設置路障;
(十三)違反用電安全規定拉設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輛充電;
(十四)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攜帶電動車輛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十五)違法飼養動物;
(十六)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物業管理糾紛調解處理機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物業管理糾紛化解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向物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進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有關資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四)違反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至第十六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行使;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范圍和法定程序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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