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化旅游促進條例
潮州市文化旅游促進條例
廣東省潮州市人大常委會
潮州市文化旅游促進條例
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1號
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通過的《潮州市文化旅游促進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3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7日
潮州市文化旅游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29日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4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 保障與服務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促進文旅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文化旅游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文化旅游發展的規劃、促進、經營、保障、監管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化旅游發展應當彰顯潮州文化內涵,發揮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瓷都、世界美食之都、中國工藝美術之都、秀美之城等城市品牌效應,堅持全域旅游發展,體現潮州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導、依法監管、市場運作、企業經營、社會參與、旅游者文明旅游的發展格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統籌、部門聯動、區域協同的文化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協調機制和綜合管理機制,組織制定和實施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協調解決文化旅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健全綜合治理體系,推動旅游業與相關產業協調、融合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履行屬地管理責任,配合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文化旅游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工作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旅游推廣、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旅游項目進行立項,支持將符合條件的重點文化旅游項目申報列為市級以上重點項目。
市、縣(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財政資金,支持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工作,促進旅游形象推廣。
市、縣(區)自然資源、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保障文化旅游發展用地、用林、用海供應,落實文化旅游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加快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批。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商務、稅務、城管執法、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民族宗教、應急、水務、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旅游業相關工作,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發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和旅游業發展需要安排財政資金,用于支持和促進文化旅游事業的發展,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健全社會資本參與文化旅游發展機制。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符合文化旅游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具備條件的文化旅游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籌集資金投資文化旅游產業項目。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才建設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養、引進、獎勵、穩崗、使用的工作機制,建設高素質文化旅游人才隊伍。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文化旅游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職業院校設置文化旅游相關專業,開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員、導游、講解員以及相關服務人員的分級分類培訓。
第八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文化旅游專家智庫,為文化旅游發展的頂層設計、規劃編制、招商選資、考核評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指導。
文化旅游專家智庫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文化旅游宣傳推廣計劃,加強文化旅游的宣傳推介工作。注重資源整合,突出潮州文化、畬族文化、僑鄉文化、海洋文化、紅色文化和客家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綜合開發文化旅游產品、重點文化旅游線路。注重培育“海濱鄒魯”“山水宋城”等文化旅游品牌,構建多元參與的文化旅游聯合推廣機制。
鼓勵運用網絡直播、短視頻等方式進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廣。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展示、傳承、捐贈、投資、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文化旅游發展促進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游投資和經營環境,鼓勵投資者參與本地旅游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社會力量依法投資旅游產業,公平參與旅游業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倡導保護文化旅游資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約,維護旅游秩序。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旅游業從業單位、人員依法成立旅游社會團體。
依法成立的旅游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行業自律,發揮引導、服務、交流、協調、監督作用,推動旅游業誠信建設;建立旅游從業人員服務評價機制和優質服務獎勵制度,改善旅游從業環境,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游投訴統一受理與分類分級辦理機制。在主要交通客運站場、旅游景區、游客中心、酒店、購物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布文化旅游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接到旅游投訴后,投訴內容屬于本地區、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投訴內容屬于其他地區、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地區、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稅務、通信管理、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及消費者協會等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受理旅游投訴。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旅游經營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可以現場處理的,應當現場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章 規劃與促進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科學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專項規劃、跨區域規劃以及與旅游業發展有關的規劃,并做好旅游發展規劃的實施性評估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
編制旅游規劃應當堅持以旅游市場為導向、旅游資源為基礎和旅游產品為主體,突出地方特色,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可持續發展。
編制旅游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河道水域岸線等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市、縣(區)相關主管部門編制與旅游業發展有關的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旅游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根據需要加強重點旅游景區支線公路建設,在城市周邊建設游客集散中心、車輛停泊場所、換乘設施,提供多種交通接駁方式;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提供信息導覽等服務;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資源保護機制,對重要旅游資源進行分類、分級、分區保護,并確定重點保護對象;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文化旅游資源的普查、評估,建立文化旅游資源名錄、圖集檔案。
第十六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文化旅游開發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要求,維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第十七條 突出潮州古城文化保護等核心功能,盤活古城文化遺產和空間,引導和整合環古城文旅資源,推動潮州文化生態保護區整體性保護和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建設。
鼓勵和支持依托潮州歷史文化名城優勢,提升歷史文化街區的旅游功能,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潮州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產品。
鼓勵依托“潮州古城”“龍湖古寨”“饒平土樓”“大城所城”等文化遺產,整合全域史跡遺址、人文自然景觀,開發具有潮州特色的文化旅游產品。
鼓勵利用歷史街區、傳統民居、工業遺存等場所,引入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體驗館等文化服務功能載體,開發富有潮州歷史文化韻味的旅游產品。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活化利用,創新豐富非遺資源的活化利用方式,開發互動式、體驗式綜合性文化旅游項目,推動非遺傳承體驗中心、非遺工坊等列入旅游線路,開發具有潮州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文化旅游企業通過整合資源、技術創新、品牌輸出、兼并重組等方式發展壯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支持國有文化旅游企業與社會資本合作,培育發展新型市場主體,探索開展文藝、教育、康養等領域與旅游的跨界融合運營。
市、縣(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文化旅游產業投入、主營業務收入以及效益作為其所出資的國有文化旅游企業的重要考核指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行社發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進旅行社高質量發展的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旅行社創新經營模式和旅游產品,開展地接業務拓展客源,實行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市場主體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研究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拍攝影視作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設立文化研究基地;
(二)發展以商、學、研、養、閑為特色的旅游新業態;
(三)組織旅游演藝、藝術展覽、民俗和旅游節慶活動;
(四)制作和銷售具有潮州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傳統特色產品;
(五)研發、收藏、展示、交易潮州特色的工藝美術作品;
(六)其他能夠展示潮州歷史文化的活動。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政策措施,支持文化創意設計機構、企業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文博機構、文藝院團等進行合作,共建研發流通平臺,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資源,研發、推廣文化旅游創意產品,提升產品的品牌效應和文化內涵。
支持創意設計、廣播影視、出版傳媒、工藝美術、動漫游戲等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支持各類文藝院團、演出制作機構等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基礎上進駐潮州古城、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開展常態化演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規劃引領,在財政、金融、土地等方面給予扶持措施,引導社會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鄉村文化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發展鄉村文化旅游。
鼓勵合理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畬族村落,挖掘區域鄉土文化內涵,發揮鄉村山水生態、少數民族文化、民居民風民俗、非遺技藝、美食等特色資源優勢,建設鄉村文化產業館、體驗館等文化旅游項目,舉辦鄉村文化旅游節等特色節慶活動,發展田園觀光、休閑健身、農事體驗等鄉村文化旅游新業態。
支持將當地特色農副產品、工藝品向旅游商品轉化,培育鄉村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第二十二條 市、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濱海旅游發展空間和海上旅游線路,推進濱海岸線和景觀帶建設,深度開發海上觀光、沿海歷史文化展示、特色美食體驗、海洋科普研學、漁家體驗等濱海文化旅游產品,完善風吹嶺古道、大城所城、汛洲島等濱海文化景區的旅游配套設施,開發高品位濱海休閑旅游度假區,打造濱海文化度假旅游地。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豐富的本地民俗活動優勢,鼓勵開發多元化文化旅游產品,培育具有國內外影響力的文化旅游項目,打造具有潮州特色的潮州大鑼鼓、潮州弦詩樂、舞龍、舞獅、龍舟、布馬舞、英歌舞、游旱龍等傳統特色表演項目,推動民俗表演與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推廣、創新潮州菜、潮州小吃等美食產品,開發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飲項目和產品,鼓勵各類餐飲業態融合發展,建設潮州特色美食品牌店、美食街區、大型美食城、潮州菜博物館、潮州美食制作技藝體驗館、潮州工夫茶座等,豐富潮州美食內涵。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商務、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本地特色餐飲食品推薦目錄,定期發布潮州美食地圖,加強潮州美食的宣傳推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注重發展工藝美術文化旅游,引導工藝美術文化旅游與城市商貿、文創、會展、節慶融合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工藝美術企業、工藝美術大師等開展工藝美術文化旅游,支持潮州菜、潮州小吃、潮州陶瓷、泥塑、鳳凰單叢茶、潮州木雕、潮州刺繡、潮州花燈、香道等特色文化企業開發觀光工坊、工藝美術博物館、傳統技藝體驗館、工藝美術研學科普中心等文化旅游項目。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工藝美術文化旅游的組織指導和宣傳推廣,加強工藝美術文化旅游產業方面支持措施,推動有條件的工藝美術文化旅游集群化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鎮街、鄉村開展文旅市集活動,培育新型文化旅游消費業態,打造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休閑消費文化旅游品牌,規范引導早市、夜市、夜游、夜購、夜演等消費業態發展。鼓勵利用城鎮廣場、商業街區、文化場所等依法設立早市、夜市活動場所,引導發展早晨、夜間文化旅游消費集聚區。鼓勵有條件的景區(點)開展夜間游覽服務。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修繕和升級老字號特色商業街,整合各類老字號商鋪,增加城鎮人文景觀和商業功能,促進文化旅游消費增長。
第三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鼓勵城鄉居民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和農林牧漁生產活動,依法從事民宿經營服務活動。鼓勵依法利用騎樓建筑、傳統民居等具有潮州傳統特色的建筑開辦民宿。
各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對民宿進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民宿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民宿的服務指導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文化旅游核心區及周邊的交通管理,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優化景區與周邊高速公路的銜接,在節假日和旅游高峰期加強高速公路和景區道路交通管理、及時發布景區擁堵預警信息。在方便潮州古城范圍內居民出行基礎上,采取限時、分段的方式,依法擴大潮州古城的步行街數量及覆蓋范圍。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三十條 市、縣(區)各旅游景區景點的商業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旅游景區景點整體風貌。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旅游景區景點的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旅游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配備洗手臺、封閉式垃圾容器、環衛作業工具等環境衛生設施,并確保設施干凈整潔,符合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民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協調旅游景點管理機構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牌,標明本地救助機構所在位置及聯系方式。
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及走失人員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導、護送等方式幫助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上崗。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景區無障礙設施,及時維修和保護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平等參與旅游生活創造條件。
第三十五條 本市轄區內的旅游景點屬于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示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的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教師、高校學生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旅游者實行門票減免。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化旅游資源整合,推進同周邊城市的跨區域合作,消除跨區域文化旅游服務障礙。增強與華人華僑聚居地、港澳臺的文化旅游交流互動,搭建海內外潮人回潮尋根平臺,拓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文化旅游信息共享和發布機制,支持與國內知名互聯網平臺合作對接,開發綜合性文化旅游智慧服務平臺,向旅游者無償提供線上全域導覽信息以及服務質量評價、消費警示、投訴等文化旅游服務功能,推動實現文化旅游服務、旅游體驗和旅游營銷的智慧化、信息化。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按規定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食品攤販登記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登記的食品攤販信息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明示。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的抽樣檢驗內容,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動態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通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并配合處理。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文化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構建文化旅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風險預警、應對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文化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對文化旅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風險防范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標準的旅游產品和服務。
支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文化旅游應急救援,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公安、應急管理、衛生、稅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城管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旅游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文明經商、依法納稅、應急管理、交通安全、公共衛生、食品安全、城市環境衛生的免費培訓,提高文化旅游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第四十二條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游的名義,利用各種網絡社交平臺或者各類社會團體從事旅游經營業務。
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的個人,不得從事導游、領隊業務。
在旅游景區景點內從事商品銷售等服務活動的商品銷售者或者其他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誠信經營、公平交易,服從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消費;
(二)與旅行社或者旅游從業人員串通,以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等形式對旅行社或者旅游從業人員給予賄賂,安排旅游團隊購物或者兜售商品;
(三)以燒香、解簽等為名誘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動旅游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貫徹實施。
本市對旅游景區范圍內的民宿、餐飲服務單位、特色食品和工藝品銷售單位實行質量等級管理制度。市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制定等級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旅游景區范圍內的民宿、餐飲服務單位、特色食品和工藝品銷售單位提供的設施或者服務應當不低于其實際獲得的質量等級,不得超越評定的質量等級進行宣傳;未獲得質量等級的,不得用等級標志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稅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城管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綜合協調、執法信息共享、投訴快速反應等監管機制,加強對文化旅游市場規范管理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全國文化和旅游監管服務平臺,通過旅游團隊電子合同監管及其他措施,加強對旅游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加強旅游質量監管,完善數據統計分析、綜合信息服務等功能;建立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服務質量網上評價信息系統,方便旅游者、旅游社會團體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質量等級或者星級評定結果,并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有關違法信息納入異常名錄和實施重點監管。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以及與相關部門聯合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有不誠信經營、侵害旅游者評價權、濫用技術手段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在線旅游經營者,可以通過約談等行政指導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旅游、網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網絡旅游經營管理,規范網絡旅游經營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文化旅游發展規劃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受理和處理文化旅游投訴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啟動文化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市場主體在從事文化旅游活動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