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古茶樹保護條例
潮州市古茶樹保護條例
廣東省潮州市人大常委會
潮州市古茶樹保護條例
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30號
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2年10月21日通過的《潮州市古茶樹保護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29日
潮州市古茶樹保護條例
(2022年10月21日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茶樹保護管理,促進古茶樹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茶樹,包括野生型茶樹、過渡型茶樹、栽培型茶樹。
第三條 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有序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兼顧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資源普查和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利用工作,開展宣傳、培訓、技術研究和指導等工作;編制本行政區域古茶樹生產技術方案;建立古茶樹種質資源繁育基地;協助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做好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鎮人民政府或者林場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的具體工作。古茶樹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茶樹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古茶樹調查、認定、建檔、養護、復壯、生態改善、搶救、保護設施建設、保險、培訓、科學研究、宣傳、利用等工作。
第六條 對在古茶樹保護、管理、利用、研究和宣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侵占或者破壞古茶樹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古茶樹保護投訴舉報熱線電話、網絡平臺,及時受理有關投訴、舉報。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潮州市古樹名木專家庫中設立潮州市古茶樹保護專家組,為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提供咨詢、論證和指導。專家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樹齡一百年以上的古茶樹,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樹齡三百年以上的古茶樹實行一級保護;
(二)對樹齡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古茶樹實行二級保護。
對五百年以上的古茶樹實行特別保護。鳳凰山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的古茶樹,按照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保護。
第十條 實行一級保護古茶樹的鑒定、認定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實行二級保護古茶樹由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未經認定和公布的古茶樹資源信息,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鑒定。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古茶樹設置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實行特別保護的古茶樹推進視頻監控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古茶樹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分級保護的要求,定期組織實施古茶樹資源調查、登記,建立古茶樹圖文檔案、電子信息數據庫,并對古茶樹資源進行動態管理,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古茶樹資源普查。
第十三條 古茶樹的所有權人和實際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茶樹日常養護責任制,確定古茶樹日常養護責任主體,與其簽訂養護責任書。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簽訂養護責任書的養護責任主體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無償向養護責任主體提供古茶樹生產、加工的技術支持,提高古茶樹的栽培、茶葉制作水平。
日常養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養護責任書的要求,對古茶樹進行養護,保障古茶樹正常生長,并接受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古茶樹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主體承擔,市、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古茶樹所有權人、實際經營權人不得對古茶樹進行整株更新,在不破壞古茶樹生長環境和正常生長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經營習慣或者技術規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古茶樹進行養護,采用農業防治、生物防治、物理機械防治等措施科學防治古茶樹病蟲害;
(二)種植有利于古茶樹生長的植物,優先施用有機肥;
(三)對古茶樹進行利用,實行因地、因樹、因時制宜保護性采摘,合理采摘葉、花、果、枝;
(四)其他有利于古茶樹保護的活動。
第十六條 古茶樹樹冠垂直投影及邊緣外五米范圍內為古茶樹保護范圍,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督促日常養護責任主體因地制宜采取保護措施。
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外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古茶樹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避讓措施;符合國家規定的項目確需施工,無法避讓的,應當在施工前制定保護方案。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施工手續時,應當征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古茶樹保護范圍內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污染物危害古茶樹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林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古茶樹生長生態環境,加強古茶樹保護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砍伐古茶樹;
(二)擅自遷移古茶樹;
(三)對古茶樹掘根、剝皮、刻劃、敲釘、折枝,或在樹上攀爬,或懸掛、纏繞其他物品;
(四)施用影響古茶樹生長或者品質的化肥、農藥、生長調節劑、化學除草劑等有毒有害物質;
(五)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挖坑取土、淹漬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煙氣、傾倒有害污水或者垃圾等破壞古茶樹生長環境的行為;
(六)除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外,擅自修剪枝干、采摘花果葉;
(七)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因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無法避讓需要遷移古茶樹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遷移古茶樹應當制定技術方案,并按照技術方案實施。
第十九條 古茶樹死亡的,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報告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和責任,提出處置意見,并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同意。對于需采伐處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在古茶樹名錄中注銷、出具注銷文書并向社會公布;對于現狀保留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在古茶樹名錄中備注。
已死亡的古茶樹,憑注銷文書依法向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后進行采伐和處置。
第二十條 對古茶樹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科學開發、可持續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茶樹開發利用扶持措施,推動產業融合發展。扶持措施應當包括:
(一)建設古茶樹種質資源庫、種質繁育基地;
(二)開展古茶樹栽培、養護、利用等技術交流合作;
(三)挖掘古茶樹歷史文化、打造古茶樹景觀;
(四)鼓勵古茶樹所有權人或實際經營權人打造古茶樹產品品牌;
(五)培育古茶樹資源利用產業鏈,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下列行為:
(一)行業協會開展古茶樹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社會化服務和行業協調等方面的工作;
(二)投資建設古茶樹保護和開發利用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林)場等項目;
(三)申請、登記、注冊地理標志和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四)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依法建立古茶樹種質資源圃,開展種質資源研究;
(五)依法開展古茶樹種質資源繁育,通過馴化、育種,培育新優茶品種;
(六)鼓勵從事古茶樹產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標準化技術研究,創新茶葉加工工藝,改造提升茶葉加工設備,加大產品研發,促進產品結構、香型、檔次多元化,滿足市場大眾化的需求;
(七)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各類茶文化促進組織,開展茶藝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動;
(八)挖掘古茶樹歷史文化,開發古茶樹文創產品、旅游線路,推動茶文旅融合發展;
(九)相關行業協會、茶葉企業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本市古茶樹特點的茶葉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提高古茶樹茶葉產品質量,打造綠色環保的古茶樹產品品牌;
(十)其他有利于古茶樹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破壞古茶樹保護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砍伐古茶樹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處砍伐古茶樹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擅自遷移古茶樹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處擅自遷移古茶樹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古茶樹死亡的,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影響古茶樹正常生長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茶樹死亡的,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茶樹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古茶樹生長環境、古茶樹資源等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支持起訴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