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池州市人大常委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4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優化企業開辦和注銷辦理流程。企業開辦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集成辦理,涉及事項一網填報、合并申請、一次辦理。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外,開辦企業手續齊全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推行企業注銷網上一體化服務和證照并銷改革!
二、在第十四條第二款最后增寫一句,內容為:“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線上或者線下政務服務辦理渠道!
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者提供證明等!
三、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修改為“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制度”。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刪去。
本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