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會
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的決議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4年10月25日滁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體系建設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四章 推廣應用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鞏固光伏產業主導地位,推動打造全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第一城,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推動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光伏產業體系建設、創新發展、推廣應用、服務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統籌規劃、創新引領、綜合利用的協同推進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光伏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光伏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光伏產業發展的服務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光伏產業發展的指導、協調、推廣等工作。
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行業協會、基金等投資、建設光伏產業和項目,支持和促進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等與光伏企業開展合作。
第七條 推動光伏產業長三角一體化協同發展,促進產城融合,打造產業聚集發展、有影響力的光伏之都,將光伏產業打造成本市城市名片。
第二章 產業體系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區域布局,優化資源配置,發展總部經濟,完善光伏產業鏈建設,構建先進光伏產業生態體系。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組織編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需要編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
光伏產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產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產業布局、發展方向和推進機制等,并與國土空間、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圍繞光伏產業鏈上下游,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發揮綠色電力優勢,實施精準招商,推動光伏產業集群發展。
引導和支持光伏企業市場化、差異化、特色化發展,提高產品質量,開展良性競爭。
第十一條 協同推進“先進光伏+新型儲能”產業集群建設,推動新型儲能關鍵技術突破,促進儲能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支持光伏企業開展綠色產品、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等評價工作,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應用和綠色化改造提升,推動光伏產業綠色低碳轉型。
支持企業開展廢舊產品集約化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光伏產業品牌培育和發展機制,支持光伏企業品牌設計與運營。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伏企業創新發展,鼓勵龍頭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強與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協同研發合作,承擔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光伏產業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的保障制度,引進高層次、高技能的光伏科研和技術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加強合作,設立光伏領域產業學院,建設聯合實驗室,培養光伏領域專業人才。
第十六條 科技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支持光伏領域研發中心、創新中心等研發平臺建設,推動關鍵材料、檢測裝備和高端制造等應用研究與開發。
第十七條 科技部門會同企業定期發布光伏產業領域技術攻關目錄,支持技術研發,推動技術創新,突破關鍵技術瓶頸,以技術優勢擴大市場優勢。
重大技術攻關項目推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依法賦予項目主持人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使用權和資源調度權。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支持光伏企業依法制定相關企業標準,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主導、參與光伏產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推動地方標準向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轉化。
第十九條 推動光伏制造與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等深度融合,鼓勵光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促進智能化生產裝備的研發與應用,加強光伏產業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建設。
第四章 推廣應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綠色電力資源,落實國家統一大市場要求,推動光伏發電項目有序開發建設,支持分布式光伏用戶側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提升綠色電力發電比例。
第二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推動光伏發電等綠色電力進入電力市場,提高新能源使用效率。
支持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參與碳排放權交易。鼓勵企業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優先使用光伏發電等綠色電力。鼓勵其他用戶使用綠色電力資源,促進綠色電力消費。
第二十二條 鼓勵購售電公司為企業提供綠色電力交易服務。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做好光伏發電接網服務,提高電網接納能力。
第二十三條 推動光伏在工業、農業、通信、交通、建筑等領域的深度融合和示范應用,豐富應用場景。推進光伏電力應用不斷增長。鼓勵開展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光伏+”綜合利用,探索綠色生態新模式,推動數智網聯新應用。
鼓勵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開發園區結合產業特色,打造光伏應用示范區。
有條件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使用光伏產品。支持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應用,逐步實現生活方式低碳化。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推動光伏在建筑領域的應用,推廣屋頂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體化等技術。支持新建建筑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建設光伏設施,推動光伏設施與建筑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使用。
鼓勵既有建筑物在確保使用安全的基礎上,結合建筑能效提升、環境整治、老舊小區改造等,開展光伏應用改造。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光伏產業發展要素保障,提供營商環境增值服務,在項目立項、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標、能源供應、算力服務、礦產資源轉化、基礎設施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方面依法保障光伏產業發展。
推動光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支持光伏企業在國際貿易糾紛中依法維權。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光伏產業財政支持機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光伏產業發展專家咨詢機制,為光伏產業發展戰略、決策提供專業支持。
第二十八條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先進光伏及配套產業的精準支持力度。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產業鏈企業、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加強信息共享,提升金融服務和保障水平。
設立運用產業基金、工業基金,為先進光伏及配套產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推動產業發展。
支持光伏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并購重組等方式完善產業布局,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培育壯大領軍企業。
第二十九條 加強光伏企業發明專利培育,開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運用。
支持組建光伏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指導光伏企業解決海內外知識產權糾紛。
第三十條 推動光伏產品檢驗檢測和認證平臺建設,培育光伏產品檢驗檢測和認證品牌。支持成立、引進第三方光伏產品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產品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動落實能源安全、生產安全、生態安全的各項要求,保障光伏及配套產業的健康發展。
推動光伏企業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強化安全設施配置,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提高風險處置能力。
第三十二條 加強光伏領域宣傳,搭建光伏產業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臺,支持舉辦光伏行業大會,鼓勵參與國內外展覽、展會等活動,提高知曉度,推動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光伏產業創新創業容錯機制,對光伏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依法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