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1994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改 根據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修正案》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根據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優化產業結構,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跨行政區域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
第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編制區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經依法批準后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 建設水工程及在河道、湖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其他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區域年度用水計劃。
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制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區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十條 嚴格落實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并繳納水資源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條 已取得取水權的單位和個人,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可以將節約的水資源進行有償轉讓,并依法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
煤礦企業生產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疏干排水,提高疏干排水的回用率。
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取(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于臨時應急取(排)水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化工、火力發電等高耗水企業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
城市綠化、道路灑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
第十四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取水情況時,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
水資源費按照取水量計量征收。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第十六條 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第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定期監測水質,采取措施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保證城鄉
居民飲用水的安全。
第十八條 興建工程或者進行其他活動時,不得污染和破壞水資源,不得損壞各種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設施;造成污染和破壞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十九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審批。
因排污而損壞水工程設施,排污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依法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飲、洗浴、洗車等服務業和水空調、小區和單位集中供水等;已經修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
禁止向棄用未成井和報廢水井、礦井排放有害物質,防止地下水污染。報廢水井、礦井應當由原使用者及時封閉;拒不封閉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原使用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節水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活動。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工程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