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沈陽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遼寧省沈陽市人大常委會
沈陽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沈陽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4年1月10日沈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據要素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
第五章 產業數字化
第六章 數字技術創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培育經濟增長新動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第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引領、融合發展,應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系統推進、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數字經濟發展重大工程實施和政策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促進數字產業化相關領域和工業數字化發展的詳細規劃、方案并組織實施;市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依法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并向社會公布。
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具體工作。
數據、網信、教育、科技、公安、財政、稅務、民政、營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旅廣電、衛生健康、金融發展、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發展的對外開放與區域合作,將數字經濟發展融入“一帶一路”建設,推動沈陽現代化都市圈重大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相關產業協同發展。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宣傳,推動數字化理念深入人心,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積極參與數字沈陽建設的良好氛圍;開展有關數字經濟的教育與培訓,提升全體市民的數字素養和技能。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推進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新一代固定寬帶網絡、移動通信網絡等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IPv6規模部署與應用,提高移動物聯網物聯接入能力,助力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通用數據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建設,推進算力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為數字經濟發展注入新動能。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數字經濟快速發展。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推動交通、能源、市政、物流、醫療、教育、文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等領域的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級,提升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 數據要素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安全保護,依法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推動數據要素有序流動,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
第十四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推動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保障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依法依規采集、加工、使用和流通。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和行業性數據交易平臺,推動區域性、行業性數據流通使用;推進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與各類數據商功能分離,鼓勵各類數據商進場交易。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和行業性數據交易平臺應當與國家級數據交易場所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 市網信、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具有網絡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協調機制以及安全預警、安全處置機制。
第十八條 數據處理活動應當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數字產品制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展,培育壯大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工業互聯網、區塊鏈、元宇宙、量子信息、網絡安全等新興數字產業。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軟件開發環境、開發工具升級,鼓勵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應用軟件、平臺軟件、嵌入式軟件等軟件產業發展,增加軟件產業信息技術服務產品供給,壯大軟件產業鏈。
鼓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沈陽首版次軟件產品,推進軟件產品迭代、適配測試和產業化應用。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培育智能終端制造、智能傳感器、集成電路等產業鏈,支持機器人、智能裝備制造、數字化醫療設備等數字產業集群發展,爭創具有國內外競爭力、影響力的特色產業基地和園區。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數字經濟領域的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發展,培育多層次、遞進式的數字產業企業梯隊,形成大中小企業相互協同、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
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戰略咨詢、項目策劃、股改上市等服務,助力數字產業發展壯大。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企業等開放數據資源和計算平臺,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創建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創業載體,培育協同共生的數字產業創新生態。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培育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深化共享經濟在生活服務領域的應用;發展基于數字技術的智能經濟。
第五章 產業數字化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技術與傳統產業深度融合,推進工業、服務業、農業等產業數字化。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工業領域的應用部署,促進工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
重點推進工業互聯網的普及應用,支持工業企業內網以及外網改造,建立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推動大型工業企業建設跨行業、跨領域的工業互聯網平臺,開展集成應用創新,廣泛利用工業互聯網進行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全要素連接,實現信息、技術、產能共享和資源精準配置;支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
深入推進智能制造。推動工業企業實施制造裝備、生產線、車間、工廠的智能化改造和產品智能化升級;培育智能化生產、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服務化延伸、數字化管理等智能制造新業態、新模式,推廣建設柔性生產線、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智慧供應鏈,培育智能制造示范工廠。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數字化發展,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升服務效率和質量。
市和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郵政、金融發展等有關主管部門推動工業設計、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等產業發展,提升生產性服務業數字化水平。
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教育、衛生健康、文旅廣電等有關主管部門發展電子商務、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數字文旅等產業,積極培育生活性服務業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提升農業數字化水平,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
推動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運用,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等全面深度融合應用,大力發展智慧農業。
加快培育農村電商主體,建立健全農村電商公共服務體系,深入推進互聯網與農產品出村進城相結合。深化互聯網與特色農業融合,發展創意農業、認養農業、觀光農業、都市農業等新業態。
第六章 數字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產學研合作,完善科技創新體系,以數字技術創新推動產業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三十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重點領域關鍵技術的攻關和突破,為集成電路、機器人、數字文化創意等數字產業的發展提供支撐;支持制造、金融、能源、農業、水利、交通、醫療、教育、建筑等重點領域關鍵軟件研發應用。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推進數字經濟領域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以及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數字經濟科技創新體系。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提高數字產業市場競爭力。
鼓勵企業與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建數字產業研究機構、數字科技創新平臺和創新聯盟,優化配置科技資源,共享共用科技成果,積極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攻關任務。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財政、投資、金融、人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完善管運分離管理體制,優化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一網統管市域治理、一網協同政府運行,提高數字政府服務效能,助推數字經濟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市級各類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數字經濟發展的支持,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市級政策性基金作用,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引入和培育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并在住房、子女教育、醫療服務、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會展、賽事、論壇等活動,支持申辦國際學術交流會議,探索參與數字規則國際合作,搭建數字產業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促進數字技術國際高效互動,共享數字經濟開放互利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數字經濟監管理念和方式,對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容錯糾錯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