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
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心宇
2023年12月11日
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錦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設置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圍內設置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的行為。”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政府確定的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自然資源、市場監督、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財政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相關管理工作。”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行政審批”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將“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四、將第七條中的“行政審批”刪除,將“綜合執法”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
五、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成一款,作為第一款,修改為:“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許可手續。
將第三款作為第二款,并將第一項修改為:“設置人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置人提出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設置人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示意圖、設計圖及效果圖。
“對不符合要求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指導意見并說明理由。”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或者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持下列材料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形式和范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設置臨時性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對不符合要求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當日提出書面指導意見并說明理由。”
九、將第二十條中的“市行政審批部門”修改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
十、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設置人設置招牌的,應當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招牌設置設計圖及效果圖。”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招牌設置進行指導,對設置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當日提出書面指導意見并說明理由。”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按照備案”修改為“按照指導意見”,將“備案程序”修改為“申請程序”。
十三、將第三十條中的“小型”修改為“非大型”。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