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30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1995年9月28日公布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管理,穩定菜田面積,促進蔬菜生產,保障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建設、管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以及在蔬菜基地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專門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耕地,以及用于蔬菜科研、技術推廣、良種繁育的耕地。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將蔬菜基地的建設與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主管部門。
區縣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資源規劃、發改、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蔬菜基地的義務,對違法侵占、破壞蔬菜基地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控告。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對在蔬菜基地及其設施的建設、管理和蔬菜基地內蔬菜的生產、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蔬菜基地專業規劃,做到合理利用,用養結合,相對集中,相對穩定。
第八條 本市蔬菜基地面積,按城市人口人均0.04畝的標準實行總量控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土地資源狀況與有關區縣商定指標,逐步劃定。
第九條 蔬菜基地分為兩級:生產條件好、產量高、經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長期保留的菜田,為一級蔬菜基地;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經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在規劃期內嚴格控制征占的菜田,為二級蔬菜基地。
第十條 市、區縣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劃定的蔬菜基地設立標志,逐級建立檔案,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蔬菜基地建設的投入,扶持、鼓勵蔬菜生產經營者對蔬菜基地的井、渠、路、電等基礎設施進行建設,提高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二條 蔬菜生產經營者應當增加對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選育良種,應用新技術,增施有機肥料,使用無公害農藥,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提高蔬菜的產量和質量。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蔬菜基地及其基礎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區縣蔬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蔬菜基地基礎設施的管理保護制度,安全管理人員經常檢查和維修,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蔬菜基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一級蔬菜基地和因建設確需征占二級蔬菜基地的,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經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并報經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按國家土地法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征用的蔬菜基地面積和具體位置書面告知本級蔬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征用、占用蔬菜基地應當遵循先補后占的原則,審批部門按照占一畝補一畝五分的標準安排補建新菜田。在當地無法增補或者增補不足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與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協調增補。
第十六條 經批準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一年內不用又可以種菜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一年以上未動工興建而閑置未用的,由所在地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連續兩年占而不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繼續作為蔬菜基地,恢復蔬菜生產。
第十七條 在與蔬菜基地相鄰地帶進行建設的,應當負責保護蔬菜基地的動力、排灌、道路等生產設施,不得影響菜田的生產。
第十八條 經營者承包蔬菜基地內的菜田,應當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嚴格履行,不得棄耕拋荒。
第十九條 承包人不得在承包的蔬菜基地內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第二十條 蔬菜基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帶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質和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在蔬菜基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
(三)用有毒、有害污水、廢水灌溉菜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占用蔬菜基地的,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蔬菜基地內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帶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堆放固體廢棄物、在蔬菜基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以及用有毒、有害污水、廢水灌溉菜田造成菜田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侵占或者損壞蔬菜基地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修復或者賠償,并可處損失金額一至二倍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批準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對違法占用蔬菜基地行為不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未按規定標準補足菜地的;
(四)截留、挪用、貪污罰沒款物和收受賄賂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所處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