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2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6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三章 招標發包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理地質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代蓋圖章。
第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并在執業資格注冊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禁止轉讓、出借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機構在本市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招標發包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發包:
(一)屬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屬于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項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發包。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發包的;
(二)主要工藝、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的;
(五)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發包工作由招標人負責,招標過程接受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發包,依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七條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發包方將整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接方作為主體承包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
承接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承包方直接對發包方負責,并應當接受主體承包方的指導與協調。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承攬依法應當招標但未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擅自將所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但經發包方書面同意,可以將建設工程主體部分以外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費用,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城鄉規劃;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個人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設計文件應當真實、準確、規范、完整。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未經簽字、蓋章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古跡的,應當按照《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立即停工,妥善保護現場,并及時向文物、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條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
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單位對其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等級范圍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未取得資質證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項目合同金額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招標但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招標無效,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攬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勘察費、設計費一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承包方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未根據工程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向建設單位提供未經簽字、蓋章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第三十九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結論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應當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依據本條例對單位作出三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