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院前急救條例
山東省院前急救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院前急救條例
山東省院前急救條例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院前急救行為,提高院前急救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弘揚良好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院前急救及其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院前急救,包括院前醫療急救和社會公眾現場救護。院前醫療急救,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急危重癥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醫療監護以及與院內急診交接等醫療活動。社會公眾現場救護,是指社會公眾自愿對急危重癥患者實施的現場看護、急救等活動。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包括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指揮)中心、納入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醫療機構。
第三條 院前急救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是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急救工作的領導,將院前急救體系建設納入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建立穩定的經費和人員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院前急救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并加強對社會公眾現場救護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急救相關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院前急救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公眾參與現場救護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院前急救知識普及等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急救網絡布局要求和本省實際,科學布局全省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標準、流程,加強質量控制,推動建立陸地、空中、水上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立體化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第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布局、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和醫療資源分布情況等因素設置市級急救(指揮)中心,合理布局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完善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并加強經費保障。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設置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未覆蓋的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有能力的醫療機構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縣級急救(指揮)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海島、湖區、山區、礦區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支持,并在設備配置、人才引進、人員培訓、經費保障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急救(指揮)中心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指揮調度,承擔重大社會活動院前醫療急救保障、突發事件醫療急救處置以及急救能力培訓等工作。
省有關部門可以依托省屬醫療機構或者省會城市急救中心設置省急救中心,負責全省院前醫療急救業務指導、質量控制、信息平臺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等應當服從急救(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調度,及時完成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實行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急診一體化管理,對院前醫療急救與急診專業人員實行統一調配、統一培訓、統一管理,并積極推進院前醫療急救中西醫協同救治。
第九條 全省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
急救(指揮)中心應當設置“120”呼叫受理與指揮調度系統,并與“110”“119”“122”報警平臺和“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建立聯動協調機制。
鼓勵急救(指揮)中心通過一鍵呼救、互聯網呼救等方式提供便捷急救呼叫服務;鼓勵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無障礙急救呼叫服務。
第十條 發現患者需要急救時,鼓勵現場人員通過撥打“120”急救電話、現場看護等方式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急救(指揮)中心應當配置相應數量的呼叫線路和調度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及時接收急救呼叫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對病情進行初步評估,并立即發出調度指令。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院前醫療急救值班制度,配備相應的醫師、護士、駕駛員等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在接到調度指令后立即派出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和救護車;必要時,可以對現場救護進行電話指導。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和調度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 患者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應當根據病情,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及時將患者送至相應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要求送往指定醫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要求其簽字確認,并可以采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患者的主要癥狀和既往病史等情況如實告知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并協助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做好患者搬運等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對送往醫療機構救治的急危重癥患者,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預先通知相關醫療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立即接診收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延誤。
醫療機構應當暢通急救綠色生命通道,完善院內急診與院前醫療急救的聯動協作,加強多學科協作診療,提升急診救治能力。
第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等信息,并參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急救呼叫電話錄音和派車記錄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不得以收費問題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符合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費用,應當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鼓勵紅十字會和各類慈善組織等依法設立相關公益救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
患者確無能力支付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施救治后,可以按照規定向相關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因自身原因拒絕接受已經派出的救護車提供急救服務的,應當支付已經發生的救護車使用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人口數量、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配置合理數量的救護車。救護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救護車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可以借助消防車通道行駛,可以使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并可以在禁停區域、路段臨時停放。救護車參與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按照搶險救災有關規定免交道路通行費。
其他車輛和行人遇到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和人員時,應當主動讓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參與運送患者或者急救設備、藥品等院前急救活動。因讓行或者參與院前急救活動導致違反交通規則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后,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教育、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院前急救知識宣傳,加強心肺復蘇、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氣道異物梗阻解除手法等技能培訓,提高社會公眾救護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院前急救知識公益宣傳,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電子信息平臺應當定期循環播放院前急救知識公益視頻,倡導自救互救理念。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院前急救事業。
鼓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與院前急救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院前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育壯大志愿服務隊伍,定期組織開展現場救護演練以及院前急救技能復訓,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學校教職員工、文化體育場館工作人員、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以及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員、乘務員等公共服務崗位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其相關人員參加院前急救知識培訓,掌握必要的院前急救技能,取得相關培訓證明。
學校應當將院前急救知識和技能融入教學內容,納入教學計劃,開展適合學生特點的急救培訓。鼓勵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參加培訓并取得相關培訓證明。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安全保障需要制定急救設施設備配置方案,建立并及時更新自動體外除顫器分布圖,納入“120”指揮調度系統,完善導航和遠程管理系統,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港口碼頭和文化體育場館、大型旅游風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和其他必要的急救設施設備、藥品,明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更新的責任人,并采取措施提高本單位志愿者使用急救設施設備的技能。
鼓勵、支持學校、養老機構等單位以及大型賓館、商貿市場、軌道交通站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等人員密集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和其他必要的急救設施設備、藥品。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院前急救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院前急救信息化平臺,實現急救調度、患者信息傳輸、急救急診信息實時共享等功能,并推動院前醫療急救網絡與交通、應急管理、居民健康管理等信息平臺聯動,提升院前急救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院前急救事業的投入,健全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相適應的院前急救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院前醫療急救人才隊伍建設,按照規定完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職稱晉升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激勵保障機制。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為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和防護設備,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鼓勵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醫生、家庭醫生等基層醫療服務人員的院前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配備航空器、舟船等運載工具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探索低空無人航空器在患者定位、現場環境勘察、急救物資投送等場景的應用,完善低空空域和水上醫療急救保障,建立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運輸等多方協作的醫療救護協同機制。
第二十三條 鼓勵醫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急救技術方法、設施設備等研究。
支持單位和個人開發具有地圖檢索、導航指引、一鍵呼救、實時定位等功能的應用軟件以及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需要的便捷急救呼叫穿戴設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社會公眾現場救護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獎勵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一)冒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名義或者“120”名稱、標志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活動;
(二)惡意撥打“120”急救呼叫號碼;
(三)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
(四)侮辱、誹謗、傷害院前醫療急救人員、調度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威脅其人身安全;
(五)其他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予以查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相關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處理呼叫信息、發出調度指令;
(二)未按照規定派出救護車;
(三)未按照院前醫療急救規范對患者進行轉運;
(四)拒絕、推諉或者延誤接診收治患者。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