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1號)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2012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4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營造見義勇為社會氛圍,弘揚社會正氣,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第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堅持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設立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各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統籌做好見義勇為有關工作,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牽頭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以及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的辦公地址、聯系方式和辦事指南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制定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于下列事項:
。ㄒ唬┚戎巍⒈碚、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ǘ⿹嵝、補助、救助、資助、慰問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
。ㄈ┬麄饕娏x勇為事跡;
。ㄋ模┓煞ㄒ幰约皣液褪∮嘘P規定明確的其他支出。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安排中,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欠發達地區見義勇為工作的扶持力度。
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做好本地區見義勇為人員的公益性獎勵、慰問、救助和宣傳等工作。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募捐收入、財政撥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第八條 見義勇為專項經費、見義勇為基金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 鼓勵全社會支持見義勇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援助。
鼓勵社會力量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資助、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見義勇為宣傳教育,普及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的知識,鼓勵公眾見義勇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跡,報道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活動。
第二章 確 認
第十一條 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
。ㄒ唬┲浦拐谖:野踩⒐舶踩蛘邤_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ǘ┲浦拐谇趾摇⒓w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ㄈ⿲嵤┚热、搶險、救災等行為;
。ㄋ模┓煞ㄒ幰约皣液褪∮嘘P規定明確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具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并提交有關材料。
鼓勵有關單位、受助人及其近親屬,以及其他了解情況的個人舉薦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也可以依照職權主動確認見義勇為。
申請確認、舉薦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確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請、舉薦的,可以延期至三年。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見義勇為確認申請、舉薦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將擬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為保護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第十五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確認申請或者舉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書面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公示時間、鑒定時間不計入確認時限。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見義勇為人員頒發見義勇為證書。見義勇為人員犧牲的,見義勇為證書由其繼承人代為領取;無人領取的,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存檔管理。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見義勇為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檔案制度,做好分類管理和跟蹤服務。
第十七條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事跡,應當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公開或者見義勇為人員本人不愿公開的個人信息和相關事跡,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可以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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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頒發獎金;
(三)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ㄋ模┢渌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本地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辦法。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致殘的人員,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
。ㄒ唬奚,頒發一百萬元;
。ǘ┩耆珕适趧幽芰Φ模C發八十萬元;
。ㄈ┎糠謫适趧幽芰Φ,頒發四十萬至六十萬元。
前款規定以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人員,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實際貢獻和社會影響頒發一次性獎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適時調整見義勇為人員一次性的獎金標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事跡突出、社會影響重大的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提請上級人民政府授予其見義勇為稱號的,應當逐級申報。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
第二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可以從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先行墊付;造成殘疾或者死亡的,一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依照前款規定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應當依法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縣級以上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從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逐月發給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納入就業援助范圍,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七條 對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遺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助。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救助。
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條件申請專項救助、臨時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人員,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符合孤兒認定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孤兒保障體系。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的醫療保障,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費用可以通過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申請常住戶口的,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誣告陷害,或者實施網絡暴力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見義勇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產生民事糾紛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落實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積分落戶、助學升學、住房優待、就業援助、社會救助、醫療救治、撫恤補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ㄕ{查核實、確認見義勇為的;
。ǘ┪窗凑找幎í剟、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
。ㄈ┴澪、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擠占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采取保密或者保護措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依法追究醫療機構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人員身份、獎勵、保障的,由作出原決定的機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撤銷相關決定,收回相關證書,追回獎金、撫恤金、補助費等資金和相關物質獎勵,取消相關待遇,并依法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誣告陷害,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的,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