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公布《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的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公布《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的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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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公布《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公布《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進境物品稅款征收和繳納,便利進境物品通關,維護進口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境物品的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征收。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的進境物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境的行李物品、寄遞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四條 進境物品的攜帶人或者收件人,是進境物品稅款的納稅人。
第五條 進境物品通關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
第六條 下列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簡易征收辦法合并征收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一)行李物品;
(二)總值兩千元人民幣以內的寄遞物品,或者總值超過兩千元人民幣的不可分割單件寄遞物品。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進境物品按照本辦法所附《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綜合稅率表》(以下簡稱《綜合稅率表》)從價計征稅款。
應納稅額按照計稅價格乘以綜合稅率計算。
第八條 進境物品應當適用完成申報之日實施的綜合稅率。其中,行李物品進境之日即為完成申報之日。
第九條 進境物品的稅款應當以人民幣計算。進境物品的價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按照完成申報之日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
前款所稱計征匯率,參照海關總署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海關總署依據《綜合稅率表》制定《進境物品分類表》。海關按照《進境物品分類表》以及進境物品分類原則,確定應稅進境物品適用的綜合稅率,以實際購買價格為基礎,確定計稅價格。
進境物品分類原則、計稅價格確定原則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發布。
第十一條 對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總值五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行李物品,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境內的總值兩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行李物品,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對進境居民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的行李物品,連同其進境時海關已驗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計算總值。
對經常出入境人員、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海關僅免稅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對進境運輸工具工作人員,海關僅免稅放行其服務期間必需物品。
煙草制品、酒精飲料還需符合本辦法所附《進境行李物品免稅限量表》規定的限量標準。
超過規定免稅數額的行李物品,僅對超過部分征稅,但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應當全額征稅。
第十二條 對經海關核準的復進境行李物品,海關予以免稅放行,不計入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免稅數額。
第十三條 對應征稅額在五十元人民幣以內的寄遞物品,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免稅數額以內的進境物品,僅限于個人自用,不得用于商業用途。
第十五條 下列進境物品,按照進口貨物征稅:
(一)超過個人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
(二)應稅個人自用的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附件;
(三)國務院規定按照進口貨物征稅的其他進境物品。
第十六條 進境物品稅款的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受托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的規定。
進境物品的稅款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寄遞物品運營企業可以憑稅款擔保申請辦理先予放行手續,未在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將擔保財產、權利抵繳稅款。
第十七條 進境物品稅款的補征、追征、退還和滯納金征收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等法律法規對進口貨物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下列進境物品征免稅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常駐機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非居民長期旅客,回國高層次留學人才和來華工作海外科技專家等特定機構、團體或者人員的進境物品;
(二)印刷品以及音像制品等特殊類型的進境物品;
(三)通過設有口岸進境免稅店的口岸攜帶進境的行李物品;
(四)海南自由貿易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中國—哈薩克斯坦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等特殊區域相關的進境物品;
(五)來自特定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境物品。
第十九條 財政部、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強化協作配合,加強對本辦法施行情況的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逃避監管、偷逃稅款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行李物品,是指進出境人員攜帶的合理自用物品,包括隨身攜帶、分離運輸物品等。
(二)寄遞物品,是指個人以郵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遞進出境的個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三)其他物品,是指常駐機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境外登山團體等特定機構、團體的進出境物品等其他不具有商業或者貿易性質的進出境物品。
(四)合理,是指符合進出境人員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或者符合寄遞物品的屬性、特征、用途、價值等因素。
(五)自用,是指本人使用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
(六)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內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七)非居民旅客,是指進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八)非居民長期旅客,是指經公安部門批準進境并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臺地區人員、華僑。
(九)經常出入境人員,是指十五日以內進境超過一次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內”、“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綜合稅率表
2.進境行李物品免稅限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