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萬峰湖保護條例
曲靖市萬峰湖保護條例
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會
曲靖市萬峰湖保護條例
曲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四號)
《曲靖市萬峰湖保護條例》已于2024年11月7日曲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曲靖市萬峰湖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曲靖市萬峰湖保護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曲靖市萬峰湖保護條例
(2024年11月7日曲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筑牢珠江上游生態屏障,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萬峰湖保護范圍內開展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生產生活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從事前款規定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包括保護區和控制區。
保護區是指萬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以下的區域,包括湖泊水體和消落區。
控制區是指保護區以外至分水嶺之間由市人民政府根據自然環境、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等因素劃定的區域,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萬峰湖保護與發展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區域協同、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有關部門和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萬峰湖生態保護與發展要求編制水資源及其生態、大氣、土壤、生物多樣性、森林資源、碳排放、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生態環境指標體系,持續保持生態環境狀況指數、總體水質、森林覆蓋率穩定向好。
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定期對生態環境各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與萬峰湖周邊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協同管理、產業發展、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等合作機制,推動建立萬峰湖區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構建萬峰湖保護治理工作格局,保護萬峰湖生態環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萬峰湖周邊地區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活動,加強對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級司法機關和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司法機關應當與萬峰湖周邊地區同級司法機關協商建立司法工作協作機制,為萬峰湖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司法保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萬峰湖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萬峰湖保護與發展。
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萬峰湖保護工作情況。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領導和監督萬峰湖保護工作,決定有關萬峰湖保護的重大事項,組織編制、實施萬峰湖生態保護與發展規劃;
(二)組織領導本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健全萬峰湖生態保護補償協調工作機制,推動與黔西南州、百色市開展跨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萬峰湖生態保護與發展規劃;
(二)落實萬峰湖保護與管理的重大決策事項;
(三)組織、協調、督促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履行萬峰湖保護與管理職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萬峰湖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岸線管理、水資源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
(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監督管理工作;
(四)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管理、林草生態保護修復、造林綠化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萬峰湖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開展萬峰湖保護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二)組織或者協助開展轄區入湖河道、溝渠的管護和清理工作;
(三)組織或者協助處理轄區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組織或者協助對垂釣、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等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萬峰湖生態保護與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
鼓勵將垃圾收集投放、衛生保潔、環境綠化等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宣傳、教育和引導村(居)民積極參與萬峰湖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萬峰湖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第十三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萬峰湖生態保護與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探索綠色低碳發展路徑,促進與生態環境相適應的綠色農業、生態旅游、休閑垂釣等產業發展,優化產業結構、布局,促進萬峰湖資源有效利用。
第十四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按照珠江流域漁業管理相關規定實行禁漁區、禁漁期制度。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核定本行政區域萬峰湖生態養殖承載量,依據承載能力制定生態水產養殖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水產養殖企業和個人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推廣生態健康養殖和標準化養殖技術,防止水產養殖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畜禽散養密集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散養戶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進行收集、集中處理或者利用。鼓勵散養戶采取種植、養殖結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納、利用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
第十六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七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萬峰湖漂浮物清理機制,組織有關部門清理處置漂浮物、垃圾等廢棄物。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其生產經營范圍內清理處置廢棄物的責任。
第十八條 萬峰湖保護范圍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萬峰湖交通安全管理,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推廣使用純電動船舶和天然氣船舶;落實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收集措施,在沿湖碼頭、岸上綜合服務站點建設船舶油污水和生活垃圾接收設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萬峰湖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或者擅自采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動;
(二)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七)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魚餌,在禁漁區、禁漁期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八)其他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萬峰湖保護區內除禁止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搭建釣魚平臺、釣魚棚進行垂釣;
(二)在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
(四)在河道管理區域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五)圍湖造地或者在湖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
(六)炸魚、毒魚、電魚以及使用燈光誘捕、抬網、地籠網、底拖網、攔河網、迷魂陣、水下射魚槍等禁用漁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
(七)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
(八)其他污染水體和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搭建釣魚平臺、釣魚棚進行垂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萬峰湖保護與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