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的決議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查了《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3號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于2022年4月28日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5日經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予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1日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2022年4月28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美麗文明宜居鄉村,推進世界旅游名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內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垃圾、污水、廢棄物的清理、收集、貯存、轉運、處置等清潔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清潔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基層自治、全民參與、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領導,將鄉村清潔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入、村集體經濟支持、村(居)民自籌、產生者付費、社會資金參與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第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清潔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規劃建設垃圾、廢棄物的收集、轉運、處置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基礎設施,統籌負責垃圾、污水、廢棄物的處置,統籌推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綜合整治農村水系,治理農村污水,推廣使用垃圾、污水處理新技術。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社區管委會負責轄區范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計劃,制定和落實鄉村清潔責任制;
(二)組織實施或者協助實施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鄉村清潔設施設備;
(三)組織開展垃圾收集、轉運、處理和污水治理;
(四)監督管理和檢查評估鄉村清潔工作;
(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內有關單位開展鄉村清潔活動;
(六)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應當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約定鄉村清潔管理制度,組織指導本區域村(居)民按照規定實施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開展村道路、廣場、溝渠、河流等公共區域的環境整治和凈化綠化亮化美化。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開展鄉村清潔評比和美麗鄉村、美麗家園等創建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體經營戶負責其管理和使用區域的清潔工作。
從事種植、養殖、加工、修理、廢品收購、住宿、餐飲、醫療等的生產經營戶,其產生的垃圾、廢水、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處置。
第十一條 村(居)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山林、池塘等的清潔工作,按照規定處理污水,按照規定將產生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分類投放到指定場所。
節慶、文體、喜慶和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活動組織者負責及時清掃保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鄉村清潔公益性活動。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社區管委會應當推進轄區內集貿市場、旅游景點和人口集中居住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公共衛生廁所的規劃建設,支持村(居)民按照要求建設衛生戶廁。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一事一議”等,約定鄉村清潔費收取、保潔員聘用等事項,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社區管委會備案。清潔費標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村(居)民承受能力、清潔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應當定期公布清潔費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委托市場主體承接垃圾的清掃、收集、轉運和處置工作。
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技術規范的措施,防止發生揚散、流失、滲漏等,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生態環保、清潔安全的農業生產技術,采取各種科技措施,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農業生產者應當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投入品的廢棄物,并交由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農業廢棄物回收加工企業或者個人進行集中分類處置。
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促進農業環境改善。
第十六條 鄉村畜禽養殖實行圈養,做到人畜分離,鼓勵采取糞肥還田、種養結合等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畜禽養殖技術標準飼養畜禽,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轉。
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不得污染環境。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七條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支持漁業生產者應用綠色發展技術,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的污染。
第十八條 鼓勵邊境村寨依法與相鄰國家村寨開展邊境村寨清潔合作,推動邊境鄉村清潔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社區管委會、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村(居)民垃圾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意識,引導村(居)民主動參與鄉村清潔活動,倡導綠色、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條 自治州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鄉村環境衛生,有權制止、投訴、舉報影響鄉村清潔的行為。
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社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鄉村清潔監督舉報制度,設立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回應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堆放、傾倒、拋撒、焚燒生活垃圾;
(二)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工業廢渣、渣土等;
(三)隨意丟棄農藥和化肥包裝物、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
(四)隨意排放生活污水、人畜糞便、沼液、沼渣、工業廢水、廢棄油料等;
(五)隨意丟棄動物尸體和病害動物產品;
(六)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廣場等堆放農家肥、秸稈、木柴、建筑材料、雜物等;
(七)在人口集中區或者禁燒區、禁燒期露天焚燒秸稈、枯枝、落葉、雜草及生產、生活垃圾等;
(八)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鄉村清潔設施;
(九)其他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清潔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清潔管理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