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彌渡民歌保護傳承的決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彌渡民歌保護傳承的決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彌渡民歌保護傳承的決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彌渡民歌保護傳承的決定
(2023年12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為了進一步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就做好彌渡民歌的保護傳承,作出以下決定:
一、彌渡民歌是指流傳于云南省彌渡縣境內,以《小河淌水》《彌渡山歌》《十大姐》《繡荷包》等為代表性曲調,以山歌、小調、舞蹈歌、風俗歌等為主要音樂體裁的各民族民歌,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二、彌渡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公布列入保護的彌渡民歌曲目。自治州、彌渡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彌渡民歌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保護傳承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彌渡民歌公開出版發行相關出版物時,應當標注“彌渡民歌”字樣;不得對彌渡民歌進行歪曲、貶損;不得冒用彌渡民歌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活動。
四、彌渡縣人民政府和其他組織可以結合節慶、民間習俗等,定期組織開展彌渡民歌展演、比賽、學術研究等活動,提升彌渡民歌品牌影響力。
五、鼓勵、支持中小學校開設彌渡民歌特色課程,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推進特色傳承基地建設。
六、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彌渡民歌挖掘整理、文化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影視作品拍攝、音像制品制作等活動,在保留彌渡民歌基本風格和基本元素的基礎上開發特色文化產品。
七、對彌渡民歌保護傳承、創新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八、違反本決定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九、本決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