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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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條例
(2024年9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檔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檔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機構,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檔案工作,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普及檔案知識,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適宜檔案安全保管和利用的檔案用房,配備檔案安全所需的設施設備,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檔案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重大活動辦理、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本機構檔案,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檔案館的設置、變更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工作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為檔案工作人員的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履職盡責,具備檔案專業知識與技能,定期接受檔案業務培訓和檔案繼續教育培訓。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健全檔案管理相關制度,推進檔案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應當由單位文件材料形成部門負責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應當歸檔的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審核。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可以延長移交期限。由于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移交檔案館保管。
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收集檔案范圍和工作方案。列入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列入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應當全部向檔案館移交,不得分散保管。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相關檔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并接受原主管部門、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中國有企業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應當及時移交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管理,并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檔案的管理保護,定期組織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紅色檔案調查工作,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紅色檔案認定,指導建立紅色檔案專題目錄和數據庫。
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紅色檔案采取分級分類保護措施,對重要、珍貴的紅色檔案,應當優先開展搶救和修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檔案館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對檔案工作機制,對相關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的規定,組成鑒定委員會或者鑒定小組,定期對本單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形成鑒定工作報告。
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經鑒定需要銷毀的檔案,其銷毀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檔案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檔案,并通過口述歷史等方式采錄檔案資料。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可以向國家檔案館捐獻、寄存或者轉讓。對具有重要、珍貴價值的檔案,國家檔案館應當接收。
第二十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制定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等安全措施,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檔案館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遇到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時,應當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基礎上,將檔案列入優先搶救范圍。
第二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委托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對服務提供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受委托的檔案服務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
(二)具有與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相關服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專業能力和場所、設施、設備;
(三)具有保證檔案安全的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
(四)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
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禁止買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贈送、交換、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復制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第十九條第二款所列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等方式出境。確需出境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負責各自分管范圍內館藏檔案的開放。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符合開放條件的,經開放審核后應當及時向社會開放;需要延期向社會開放的,應當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檔案館負責。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將檔案到期開放建議、密級變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開等情況,書面告知檔案館。
第二十六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向社會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檔案。
檔案館對寄存檔案的公布,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向社會公布檔案,可以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音像制品、電視臺、電臺、新媒體平臺等渠道,采取刊印、陳列、展覽、宣讀、播放、網絡傳播等形式。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方式、范圍和程序等,在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相關信息,強化服務功能,創新服務形式,多途徑、多渠道、全方位推進檔案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數字、微縮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復制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具有與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九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需求,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有序組織編輯出版檔案史料,設計制作檔案文化創意產品等公共產品,促進檔案文化交流與傳播。
第三十條 檔案館應當加強紅色檔案征集保護和研究利用工作,通過編輯出版紅色檔案史料,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學術研討等活動,弘揚紅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推動紅色檔案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身份證、護照、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調查處理,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同意。檔案館應當制定提供未開放檔案利用的具體辦法。
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的檔案,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三條 支持檔案館加強與其他省、區(市)檔案館開展館際交流,推進檔案利用服務合作,建立服務聯動機制,提高檔案利用服務便利化水平。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推動檔案信息化與各項信息化工作協調發展。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建設規劃,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強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歸檔功能建設,并與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實現對電子檔案的全過程管理。
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并符合國家網絡、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及保密相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鼓勵、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逐步提高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比重,已經形成的檔案數字化成果應當同步向檔案館移交。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列入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檔案館移交。有特殊要求的電子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移交。
電子檔案在線移交應當符合國家網絡、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保密有關規定,不具備在線移交條件的,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離線移交。
第三十七條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檢測,采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證電子檔案長期安全保存。對重要電子檔案,應當采用磁介質、光介質、微縮膠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進行異地異質備份保管,并定期檢測介質的完好程度和數據的可讀性。
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建設災難備份系統,實現重要電子檔案及其管理系統的在線備份與災難恢復。
第三十八條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全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電子檔案互信互認。
納入自治區政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事項,屬于歸檔范圍的,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備份、移交,不再以傳統載體形式歸檔和移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對形成的電子文件單獨以電子形式歸檔和移交。
第三十九條 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設、運行維護數字檔案館,為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長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鼓勵、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設數字檔案室。
鼓勵、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加強人工智能、數據挖掘、區塊鏈等智能化技術應用,開發數據交互、主動推送等智慧場景,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整理、挖掘和開發利用,推動檔案數字資源在民生服務、政務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共享和應用。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數字檔案資源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年度檔案工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 檔案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四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檔案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重大活動、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檔案;
(三)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四)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檔案。
第四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和配合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改正,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檔案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檔案主管部門可以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導致檔案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配備安全保管檔案的必要設施、設備的;
(二)未建立檔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管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應當歸檔的材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檔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檔案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