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
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
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
(2024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工作,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建立健全大綜合一體化城市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是指通過精簡執法隊伍、調整執法事項、創新執法監管、強化執法監督、統一執法平臺等方式,按照整體政府和數字政府理念構建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研究解決行政執法重大問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保障。
司法行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具體事務,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工作,統籌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爭議等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并對具體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的機構進行指導監督。
機構編制、公務員管理、財政、人力社保、數據等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政執法有關保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部門負責相應行業領域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并由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與本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款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職能相近、專業性適宜的行政執法事項納入前款規定的綜合行政執法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并由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縣(自治縣)行政執法部門派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執法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以區縣(自治縣)為主的行政執法體制。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制度設計、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承擔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級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區縣(自治縣)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日常行政檢查和一般違法案件查處。
法律、法規規定市和區縣(自治縣)均可以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除確需由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以外,一般由區縣(自治縣)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法律、法規規定和依法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范圍內,開展行政檢查和違法案件查處。
第六條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調整本行業領域內覆蓋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三級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應當簡明清晰,涉及行政執法事項劃轉或者下放的,應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將行政執法事項下放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應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并組織對具體承接能力、專業要求適宜度等進行論證。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區縣(自治縣)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途徑公布經審核、批準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第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審核各行業領域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匯總形成本市行政執法事項總清單,并分類形成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和部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編制規范和管理運行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定期對行政執法事項運行效能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以及工作實際,需要調整劃轉或者下放行政執法事項的,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行政執法事項運行效能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九條 涉及行政執法事項劃出或者下放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落實行業監管主體責任,負責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調解和日常監督管理,并對實施劃入或者承接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機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業務培訓指導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劃入或者承接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劃入或者承接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能職責,并協助行政執法事項劃出或者下放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業監管活動。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涉及劃轉或者下放行政執法事項的舉報信息認定、違法線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工作銜接機制。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協同工作機制,完善聯合監管、聯合執法、執法協助等工作,共享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專項整治等信息,推進違法線索、證據材料、執法標準、處理結果的互通、互認。
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依法獲取的證據材料,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經查證屬實,認為符合證據效力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
第十一條 實施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復雜、疑難行政執法事項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向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提出執法協作請求,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支持。
劃入或者承接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劃入或者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時,需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出具專業性意見、到場提供指導協助,或者需要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專業機構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收到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按照首問負責制予以登記,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
涉及行政執法事項劃轉或者下放的,對涉嫌違法依法需要調查處理的,由劃入或者承接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處理;對涉及日常監督管理的,由劃出或者下放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存在行政執法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行政檢查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對市場主體開展行政檢查,除按照國家和本市統一部署要求開展的專項整治以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編制年度檢查計劃,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管理。年度檢查計劃應當明確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比例和頻次等。
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多項行政檢查的,或者不同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同時一次性開展。
行政檢查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落實行業監管主體責任,制定并公開行業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重點明確行業監管的對象、內容、方法、頻次等要求,增強行業監管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業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開展評估論證;發現不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行業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相互沖突的,應當及時督促修改完善。
鼓勵跨區域、跨部門聯合發布統一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
第十六條 多個行政執法機關對同類市場主體實施監管的,可以創新執法方式,對執法事項、監管規則等進行綜合集成,提高執法效能。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實現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活動線上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和效能實時監督評議,并融入三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
第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設、管理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建立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等基礎數據庫,加強對行政執法數字化工作的統籌規范,推動開展數字化執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
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數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數字應用開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運用基礎數據庫數據,不得新建其他行政執法類基礎數據庫;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規范推廣非現場執法、掌上執法、移動執法等方式,提高證據采集核查、執法文書送達、信息提示、申辯告知、聽證等執法業務的數字化水平。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并參加執法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和規范要求,分類分級開展培訓和培訓督導。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范化體系,加強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業務知識和行政執法技能培訓。
探索建立本市范圍內同一行業領域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在市級重大執法活動、跨區域執法以及交叉執法中的互通互認機制。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執法工作需要,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合理配備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可以輔助開展宣傳教育、日常巡查、信息采集、違法行為勸阻、文書送達等工作。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招聘、培訓、考核、獎懲、退出的監督管理,依法保障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行政執法投入,推進非現場執法、移動執法等相關執法基礎設施的統籌建設和共享使用,按照規定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經費、辦公用房、執法裝備,保障行政執法人員有關權益。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投訴舉報渠道等事項,加強與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法線索或者對行政執法行為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發揮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規范管理、指導監督、激勵保障作用。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內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已經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范圍的行政執法工作,由劃出或者下放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業務指導監督。
區縣(自治縣)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涉及本行業領域行政執法事項的業務指導監督,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評議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與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等建立協作配合機制。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執法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核,加強考核結果的運用。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效能數字化評估指數體系,加強對行政執法涉企經濟影響、社會滿意度等方面的評估,為提升行政執法質效和優化執法資源配置提供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相關法定職責或者協作義務的,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依法予以糾正。
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