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保護條例
呼和浩特市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呼和浩特市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保護條例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八號
《呼和浩特市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保護條例》已于2024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經2024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8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4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呼和浩特市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保護條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保護條例
(2024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的保護,拓展城市公共文化空間,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呼和浩特草原絲綢之路公園文化軸帶(以下簡稱文化軸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文化軸帶,是指以草原絲綢之路公園為中心,向北延伸至北垣東街,南至銀河北街,東至白云巷,西至丁香路,由公共文化設施、藝術作品、景觀大道和公園綠地等共同構成的城市公共文化空間。
第三條 文化軸帶的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共建共享,合理利用、強化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文化軸帶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文化軸帶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解決文化軸帶建設、保護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承擔文化軸帶保護的日常工作,負責文化軸帶保護工作的組織推進和督促檢查。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文化軸帶內歷史文化資源的價值研究、文化傳承和宣傳弘揚等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財政、公安、交通、水行政、生態環境、教育、行政審批、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軸帶保護及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化軸帶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保護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文化軸帶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文化軸帶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文化軸帶內公共文化設施、藝術作品、景觀大道和公園綠地等違法行為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旅游、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科學編制文化軸帶建設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文化軸帶建設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范圍、保護對象、保護措施、保護目的以及在展示、利用、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批準公布的建設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文化軸帶內應當開展城市景觀設計,塑造城市風貌特色、完善城市公共文化空間和綠色開敞空間。城市景觀設計的主要內容和管控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化軸帶的整體布局及其周邊人居環境、自然條件、配套設施等情況,推進文化軸帶建設,打造主題展示、生態管控、文旅融合、保護利用等功能區,完善文化傳承、文化教育、公共服務、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科學研究等功能。
第十二條 在文化軸帶內嚴格限制開發建設,確需開發建設的,應當依法審批。
在文化軸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的要求,不得污染文化軸帶生態環境,不得破壞文化軸帶整體風貌,并進行充分論證,公開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文化軸帶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文化軸帶建設保護規劃要求,體量、形式、色彩應當與文化軸帶的整體風貌相協調,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文化軸帶內的公園綠地建設應當突出文化主題,景觀營造、公共設施等建設應當體現文化內涵。
文化軸帶內其他附屬設施以及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與文化軸帶的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滿足在文化軸帶參觀、游覽、研學等需求,建設和完善游客集散、導覽導游、休憩健身、旅游公廁、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安全、消防、醫療、救援等應急設施,科研、會展等公益設施。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史料研究機構,征集、調查反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口述資料、文藝作品、歷史故事、民俗活動等。充分挖掘歷史文化資源,依托文化軸帶內的公共文化設施、藝術作品等,打造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基本內容的“北疆文化”品牌。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完善文化軸帶內公共文化設施數字建檔工作,實現文化資源數字化保護、管理和展陳。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和更新必要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注重文化軸帶內生態環境與人文景觀的融合與保護,提升景觀品質、塑造文化氛圍,打造文化展示和傳承平臺。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景觀燈光、水景、城市公共設施和雕塑、壁畫、綠化造景等藝術作品的日常管理與維護,提升城市空間品質和文化底蘊。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文化軸帶內文化和旅游資源開發,整合文化旅游資源、優化旅游環境,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品質,推動文化軸帶的保護和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雕塑藝術館、博物院、美術館、科技館、城市展示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完善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開展文化宣傳、展示、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開發具有特色的文化產品和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在文化軸帶內開展下列活動:
(一)愛國主義教育和紅色資源傳承弘揚活動;
(二)科學教育、新技術展示等科技普及活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傳承和保護等活動;
(四)文藝演出、文化展示、論壇展會、普法宣傳等文化活動,以及藝術節、音樂節、主題日和重大節慶等活動;
(五)文化旅游、休閑旅游等旅游活動。
在文化軸帶內開展活動的,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規定。按照規定需報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舉辦活動的,舉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辦理相關手續。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大客流應對機制,加強對文化軸帶內人群聚集相關安全風險的評估、預防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禁止擅自在文化軸帶內的公共文化設施、藝術作品等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各類廣告、宣傳品、告示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文化軸帶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