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2002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2023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23年6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規范和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高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轄區內承擔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進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按照職責清晰、權責一致,條塊協同、運轉協調,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則履行職能。
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黨委領導、黨政統籌、多元共治、簡約高效的管理體制,以人為本、優質服務、精細管理,加強和改進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街道辦事處工作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層治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議事協調機制,督促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單位依法履職,為街道辦事處開展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工作提供支持,及時幫助基層解決困難和問題。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街道黨的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加強基層治理,以到基層一線解決問題為導向,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駐)出機構、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等,共同做好轄區內服務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群眾訴求、重點工作、綜合執法、應急處置等反映集中、難以解決的事項,指揮調度相關政府工作部門派(駐)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族群眾守望相助,維護首府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群眾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培育新時代新風新貌。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當遵循規模適度、管理科學、服務高效的原則,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準。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街道辦事處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規則,明確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建立崗位職責、業務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工作制度。
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派出(駐)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轄區有關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不得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等方式,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轄區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工作,貫徹實施衛生健康、養老助殘、社會救助、住房保障、就業創業、文化教育、體育事業、民族宗教和法律服務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組織開展轄區城鎮管理、人口管理、環境保護、秩序治理、垃圾分類、物業管理、應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營造轄區良好發展環境;
(三)組織實施轄區平安建設工作,預防、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統籌轄區資源,組織動員轄區居民、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治理工作,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五)推進社區發展建設,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提升社區治理水平;
(六)協助做好國防教育、兵役、雙擁、退役軍人服務保障等相關工作;
(七)實施行政處罰;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衛生健康、社會救助、為老服務、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街道辦事處不得將自身職責范圍工作事項派交居民委員會承擔。
第三章 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基本公共服務規劃、服務標準和采購目錄,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依據。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推動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優化審批服務流程,建立和完善適應基層實際的辦事指南和工作規程,推動更多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進駐社區服務站點辦理。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轄區實際,依據事權范圍制定接訴即辦制度規范,細化、完善相關工作流程,及時回應、解決群眾的訴求。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就業促進的政策和措施,開展就業創業政策宣傳、轄區勞動力資源信息采集、就業失業登記、職業培訓意向收集、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了解和反映轄區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組織落實相關保障政策,配合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等做好社會救助和幫扶工作。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工作部門健全轄區教育和衛生服務體系,完善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公共服務,健全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網點。
第二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工作部門建立完善轄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拓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場所,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轄區居民需求,協助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引導市場主體建設集市、商鋪、家政服務網點和平臺,開展便民利民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轄區優化營商環境配套服務措施,針對市場主體需求,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城市管理的精細化、標準化、規范化建設要求,完善管理方式,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常性地組織排查轄區內風險隱患,落實監測預警、應急演練、防控處置責任,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及時、客觀、真實報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街道辦事處做好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指導街道辦事處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強化應急狀態下對街道辦事處人、財、物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工作,指導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服務的關系,協調相關部門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規范物業管理活動。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賦權清單,相對集中行使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具體工作由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
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街道辦事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屬于街道辦事處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查處;屬于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對涉及多部門協同解決的事項,應當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駐)機構開展聯合執法。
第五章 基層治理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要求,轉變治理理念,創新治理模式,整合轄區資源,推動各類社會主體協商共治。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要求實施網格化管理,科學劃分基礎網格和專屬網格,實行扁平化治理,實現多網融合、一網統籌的基層治理體系。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網格員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合理配置網格員,加強網格員的日常管理和培訓,規范網格員工作職責,實行績效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網格員工作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動態調整機制,落實網格員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健全完善基層民主協商機制,支持人大代表之家、基層立法聯系點、政協委員工作站(室)等發揮聯系群眾的平臺作用,組織轄區內居民、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關系社區持續發展的社區公共事務進行溝通和協調,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協調駐區單位向居民有序開放文化、體育、生活、養老助殘等服務資源,參與社區服務、環境治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活動;駐區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居民委員會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約;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等群眾性自治活動。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轄區平安建設工作,建立健全轄區維穩、治安、禁毒、安全風險防范工作機制,動員、引導和組織轄區居民、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治安聯防聯控聯治;及時處置居民委員會反映的突出風險、突出問題,維護轄區安全穩定。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發揮多元調解機制作用,就地解決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預防、排查、化解發生在社區的矛盾糾紛;組織協調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對復雜疑難問題,應當及時上報、逐級解決。
第三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文聯、工商聯等群團組織、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組織、引導其有序參與轄區有關服務管理活動和社會治理。
前款規定的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和特長優勢,主動參與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有關服務管理活動和社會治理。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生活服務類、公益慈善類、文體活動類等社區社會組織,通過購買服務、公益創投、補貼獎勵、資源支持、專項扶持、項目承接、人員培訓、活動場地費用減免等方式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加強居民互動,培育社區文化,促進社區和諧。
第三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支持轄區單位,共產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青團員以及其他社區居民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志愿服務活動,發揮志愿服務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街道辦事處功能定位、區域面積、人口規模等因素,優化資源配置,整合基層的審批、服務、執法等力量,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推動人員力量向街道辦事處傾斜。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激勵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擔當作為。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街道辦事處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街道辦事處財政傾斜力度,增強街道辦事處綜合管理、服務群眾、應急處置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街道辦事處履職所需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自治區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主動參與和支持基層治理工作,為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賦能增效創造條件,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街道辦事處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街道辦事處信息化建設,將街道辦事處工作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整合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基層治理等方面的數據資源,實現互聯互通、交換共享,為街道辦事處綜合服務管理、社會治理和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工作提供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街道辦事處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將相關領域的基礎信息向街道辦事處主動開放,實現各部門業務數據在街道層面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納入本級人才建設規劃,確定與街道辦事處規模和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社區工作者數量,暢通優秀社區工作者晉升通道。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日常管理和考核獎懲。
第四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工作考核評價制度,統一組織對街道辦事處進行考核評價,應當邀請轄區居民委員會、居民代表和轄區單位進行評價。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結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體系。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未經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不得對街道辦事處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四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轄區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水、電、氣、熱、通訊、物業等服務企業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涉及的服務企業、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接受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不接受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的,街道辦事處有權向其派出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其派出部門依法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等方式,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設有村民委員會的,本條例關于居民委員會和居民的規定適用于村民委員會和村民。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