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人大常委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2003年6月18日 烏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9年10月28日 烏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4年9月24日 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條 為做好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保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和《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烏海市各方面工作依法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代表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形式,也是體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烏海市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組織要把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作為接受人民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必要條件。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第六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也可聯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團名義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有一名領銜代表,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意愿。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須經代表團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并由該代表團負責人簽署。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通過烏海市智慧人大平臺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 代表可以通過視察、調研、聯系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多種形式發現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采取加強代表培訓等具體措施,不斷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質量。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轉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類來信的;
(四)涉及國家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五)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對屬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說明情況后,視情作為代表來信轉送有關方面研究處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收集、審查、登記、批辦等項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
第十條 代表可以在交辦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同意,其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自大會閉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集中交辦;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交辦。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的具體工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對市本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辦理;對市本級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組織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后,認為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向交辦機關申請退回并說明理由,經交辦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退回。交辦機關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另行確定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不得滯留、延誤或者自行轉交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或者分別辦理。
對會同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
代表可以對承辦單位的確定提出建議,交辦機關應當予以研究。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將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結果答復代表:
(一)A類: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所提意見和建議已經采納、部分采納的,應當將解決和采納的情況答復代表;所提問題在本年度內能夠解決的,應當明確答復代表并盡快解決;所提問題已有規定的,應當明確說明有關情況。
(二)B類:所提問題已經列入近期工作計劃,自交辦之日起三年內能夠基本解決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方案明確答復代表;所提問題已經列入工作規劃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答復代表。
(三)C類:所提問題暫時難以解決,但是對加強和改進工作具有參考價值,擬在工作中研究參考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和理由答復代表;所提問題因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或者目前條件不具備確實無法解決的,應當明確答復代表,并向代表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對個別辦理難度較大,在規定限期內不能辦完的,應當征得交辦機關同意后,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辦理完畢。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同一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溝通、協商,確定辦理方案,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將書面辦理結果送交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復代表。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在接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主動與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聯系,了解掌握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背景、目的和要求,聽取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代表要求當面答復的,應當當面向代表答復。對重要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組織專題調查研究,也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和單位座談討論,共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
代表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的,按修改后的內容予以辦理和答復。
第十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工作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合并辦理,但應當分別答復代表。
(二)承辦單位在答復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前,應當再次與代表聯系溝通,聽取代表對辦理結果的意見。
(三)答復件應當按照統一格式正式行文,經承辦單位集體研究,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紙質答復件應當及時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備案存檔。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答復有關區人大常委會,并由其負責轉送代表;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分別答復每位代表,或者經領銜代表同意后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四)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用規范漢字、蒙古文兩種文字書面答復代表。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切實采取措施,加大對B類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解決落實力度。建立承諾事項臺帳,注重辦理落實。
承辦單位應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通報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承諾事項落實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報送承諾事項臺帳及其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按照黨中央、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落實烏海市委工作安排,圍繞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兩件大事,結合市人大常委會重點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市人大常委會擬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承辦單位重點研究辦理。
市人大常委會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牽頭督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督辦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組織代表開展對辦理工作及其B類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落實情況的視察、調查和評議等。
代表可以通過有組織的視察、調查、評議等活動,監督檢查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被視察、調查單位應當如實向代表匯報情況,回答代表的詢問,聽取代表的意見。代表也可以就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提出意見,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提出約見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進行詢問和質詢。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其所屬工作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檢查和協調落實。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后,提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應當及時通過烏海市智慧人大平臺填寫《代表建議辦理情況意見反饋表》,對承辦單位聯系溝通、辦理態度、辦理結果以及承諾事項落實情況等進行評價反饋。
代表對承辦單位的答復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相關工作機構認為辦理不當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承辦單位應當重新辦理,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再次向代表作出答復。
代表反饋辦理意見的情況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承辦單位和人員以及提出有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動有關制度創新、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予以表彰。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不辦理、拖延辦理或者敷衍塞責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其它督辦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完畢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關于辦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印發全體代表。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可以專題聽取、審議某一方面或者某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承辦單位必須作出書面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可以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第二十四條 實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提交、交辦、辦理和答復工作機制,推進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結果、代表滿意度的“三公開”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區和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