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五)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三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四)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予以撤銷。”
刪去第二款。
(三十三)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銷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向制定機關反饋審查結果。”
(三十五)將第十三條第二款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審查結果書面或者口頭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三十六)增加兩條,分別作為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二條對移送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果反饋制定機關和移送機關。
“第四十三條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處理意見轉交制定機關辦理。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處理意見辦理并反饋相關情況。”
(三十七)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工作,并移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存檔。”
(三十八)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章“保障與監督”,包括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探索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工作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機制,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參與備案審查,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
(四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推動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建設實施和規范管理,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運用,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建設本自治區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以下簡稱數據庫),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信息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參與數據庫建設和維護。”
(四十一)增加兩條,分別作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劃、監督計劃等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和理論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工作聯系和指導。
“第四十八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糾正處理的情況、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情況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十二)將第四條第二款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文件的目錄報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關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抄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十五)增加一章,作為第六章“附則”,包括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三條。
(四十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鄉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備案。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應當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協同開展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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