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
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業科技進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和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按照農業科技發展相關規劃要求,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機制改革,重點聚焦生物育種、生物制造、現代設施農業等領域,促進農業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人才鏈融合發展,提升農業科技服務農業強國建設的能力,推動上海率先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業科技進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保障農業科技進步,建立和完善農業科技的管理機制和創新體系、服務體系,統籌協調農業科技進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科技進步活動的協調推進、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科技、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地方金融、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數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科技進步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強化企業農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構建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協同創新格局。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科技型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農業農村、科技、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涉農科技型企業培育。
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其他相關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農業發展導向,結合各自優勢和特點,開展農業科技創新。
本市支持組建農業科技創新聯合體,推動資源、平臺、信息等開放共享,協同推進農業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
本市推動農業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現代農業科研院所制度。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科技、經濟信息化、數據、財政等部門應當支持以新型研發機構模式建設現代種業創新平臺、智慧農業技術創新平臺。
市農業農村、科技、財政等部門應當推動農業領域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
相關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區農業科技優勢和資源稟賦,建設農業科技產業集聚區,提升農業科技創新策源能級。
第八條 本市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業科技資金投入體系,完善農業科技領域基礎研究穩定支持機制,健全農業科技多元投入機制。
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用于農業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等農業科技創新項目。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其他相關企業申報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且獲得立項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支持。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門制定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規律的農業科技計劃,統籌科技創新項目資源,推動科研范式和管理模式優化,促進農業科技領域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
本市建立以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的農業科技創新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協同創新和績效評價等機制,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科技、財政等部門制定。
市農業農村、科技部門在重大農業科技創新項目選題、評審、評價等環節,應當聽取專家、企業家等的意見。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建立以創新績效為核心、年度評價與中長期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農業科技創新工作進行評價,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評價結果應用。
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關鍵核心技術、產品研發的先進性和成熟度、成果轉化與技術應用推廣效果、學科交叉融合發展水平、對農業科技進步的帶動作用等。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教育等部門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農業科技人才評價機制。
本市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對從事不同類型農業科技創新活動的人才,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項目支持和表彰獎勵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編制農業科技成果目錄,并向社會發布。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優化工作流程和機制,推動農業新技術、新產品等加快進入市場。
本市鼓勵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臺優化科技咨詢、價值評估、成果推介、交易經紀等服務,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十三條 本市依法保護農業領域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促進農業領域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激勵農業科技創新。
知識產權、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完善農業領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動農業領域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便利化和可及性。
第十四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行業協會、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十五條 本市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培養和引進農業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技術推廣服務等方面的人才和高水平農業科技創新團隊。
本市加快農業領域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農業科技人才培養與市場需求有效對接。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部門編制農業重點領域的科技人才開發目錄,依托國家和市級重大人才計劃工程項目,培養農業科技人才。
本市支持農業科技人才有序流動,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通過多種方式實行農業科技人才交流。允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科技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留原有身份到企業專門從事農業科技創新。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發展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和農村成人教育。本市按照規定減免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種植、養殖等涉農專業學生的學費。
第十六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面向優勢特色主導產業、農業生產性服務新需求、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制定農民專業技術、實用技術等農業技術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免費為農民提供農業技術培訓。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支持構建公益性培訓機構為主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社會主體參與的高素質農民教育培訓體系,推進教育培訓資源共建共享、優勢互補,打造高素質農民隊伍。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地方金融、科技等部門加強農業科技創新金融支持。
市財政部門應當優化財政支持農業科技發展政策工具,會同市地方金融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等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完善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政策。
本市涉農產業基金重點支持農業科技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針對涉農科技型企業的信貸、保險等金融產品。鼓勵風險投資、長期資本和耐心資本投入農業科技創新,支持涉農科技型企業對接境內外資本市場。
第十八條 規劃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業科技產業集聚區、農業科研設施、農業科技應用場景等所需建設用地和農用地。
第十九條 本市統籌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安全,預防和化解農業科技安全風險,加強農業科技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農業科技創新合作,推動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農業科技創新協同機制,開展技術攻關和創新,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農業科技創新效能。
本市推動與國內其他地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合作,建立常態化合作交流機制,促進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集聚。
本市支持開展農業科技創新國際合作交流,推動農業科技成果跨境轉移轉化,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參與和發起國際農業科技組織。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