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9號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程序
第二節 審查標準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有關國家機關為了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推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推動健全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聯系。上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存檔等備案和審查工作,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的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統稱相關專工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同步審查等工作。
第七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與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加強調查研究,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反饋意見,廣泛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利益相關方和公民的意見,注重發揮專家學者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備 案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知、通告等規范性文件;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規范監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會議紀要等規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定;
(六)依法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時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縣(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依法應當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文件的發文目錄報送備查。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的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政府令或者公告、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以及其他參考資料等。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報送一式兩份的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紙質文本應當裝訂成冊,電子文本應當通過海南省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第十三條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登記并通過海南省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法制工作機構對制定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適時予以通報,并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制定機關拒不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建議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范審查程序,對規范性文件采取依職權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健全主動審查的工作機制和方式,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地重大決策部署,針對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職責分工分送相關專工委進行主動審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該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暢通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渠道,優化完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機制,提高人民群眾普遍關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審查建議的辦理成效。
第十八條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并附上規范性文件文本。
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內容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不予登記。
第十九條 法制工作機構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處理,提出意見,同時根據職責分工分送相關專工委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對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法制工作機構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或者及時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
有關國家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處理的,或者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移送應當由人大常委會審查處理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接收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二)此前對建議審查的同一事項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四)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
(五)其他不需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法制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可以對以下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上級、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二十三條 法制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時,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法制工作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協同工作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動監督。
第二十四條 法制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充分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法制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在一定期限內說明有關情況、反饋意見或者提供相關材料以及派員列席審查會議回答詢問,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在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審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與提出機關、組織或者公民溝通,詢問有關情況,要求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一般應當自備案登記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相關專工委審查結束后,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法制工作機構。
法制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定期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或者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及時制定法規配套規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內容。
第二節 審查標準
第二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一)違反上位法規定;
(二)超越法定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增加其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四)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的適用;
(五)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六)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由省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書面提出審查請求。
第四章 處 理
第三十二條 經審查,法制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均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中止。
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后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或者約談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落實情況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公布廢止決定。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和廢止決定應當依法報送備案。
第三十六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法制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經審查認為,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該市人大常委會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銷的,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人大常委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八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條文序號錯誤;
(三)規定的事項不明確;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
(五)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法制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并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工作機制,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邀請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委托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提供參考意見。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對規范性文件糾正處理的情況,開展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的情況,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情況,下一步工作建議和安排等。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情況,報告上一級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二條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制定機關履行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職責,及時了解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有關情況。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并定期匯總、統計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情況和數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協作,在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推動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建設實施和規范管理,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運用,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建設本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信息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參與數據庫建設和維護。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劃、監督計劃等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開展備案審查理論研究和案例交流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工作聯系和指導。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