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
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大常委會
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
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7日赤峰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2022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和管理,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山文化遺址群,包含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紅山遺址群位于紅山區東部的紅山,包含紅山文化居住地遺址、夏家店下層文化和夏家店上層文化居住地遺址、墓地、祭祀遺址等從新石器時代到青銅時代多種考古學文化的遺存;魏家窩鋪遺址位于紅山區文鐘鎮三眼井村魏家窩鋪自然村東北約1公里的丘陵臺地上,是紅山文化時期具有代表性的聚落遺址。
第四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遺址的協調。
第五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應當納入市、紅山區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所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解決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項。紅山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屬的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紅山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紅山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機關、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牧、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等相關工作。
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工作。
第七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
第八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實施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各類文物保護規劃;
(二)實施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各類文物保護項目;
(三)對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配合文物考古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五)負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六)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護和宣傳展示,組織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等活動;
(七)負責對紅山文化遺址群各類要素的日常監測,定期維護,建立日志;
(八)建立紅山文化遺址群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九)依法查處破壞紅山文化遺址群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山文化遺址群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紅山文化遺址群及其保護設施、盜掘文物以及其他有損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市、紅山區人民政府對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以及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保護
第十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和《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以下簡稱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和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是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不得因經濟建設活動而隨意變更;確因文物保護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和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確定的為準。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在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十三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遺址群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遺址群的房址、環壕、祭壇、墓葬區等古人類生產生活遺跡;
(三)遺址群發現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動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四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工作應當實行重大事項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第十五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紅山文化遺址群的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重大保護工程,景觀綠化以及旅游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編制專項技術方案,由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逐級向文物行政部門申報,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第十六條 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紅山遺址群文物保護規劃、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和本條例的規定。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逐級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城鄉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挖掘以及開展相關科學研究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向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十八條 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志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
(三)擅自進行采礦、采石、采土、采砂等活動;
(四)墾荒、放牧、焚燒、燃放煙花爆竹等;
(五)從事產生廢氣、廢渣、廢水、噪聲、放射性物質等造成環境破壞或者污染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六)未經許可砍伐或者損壞樹木、挖掘藥材以及采集動植物標本、種植危害文物本體的植物等;
(七)擅自修建陵園、墳墓;
(八)擅自進行基本建設和有礙遺址環境風貌的工程建設;
(九)擅自設立高壓線塔、大型廣告物或者其他影響紅山文化遺址群環境風貌的設施;
(十)違規傾倒、堆放垃圾;
(十一)其他破壞文物和危害遺址的行為。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文物本體保護狀況、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自然和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文物本體的影響、游客承載量等進行定期監測、反應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建立監測檢查記錄檔案。
第二十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范圍內應當配備安防、消防、急救等設施和設備。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保護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游客、文物和環境安全。
第二十一條 發生危及紅山文化遺址群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發現紅山文化遺址群存在安全隱患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控制措施,并按程序逐級上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紅山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遺址建立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形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教育、交流和服務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遺址公園的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分步實施、促進發展、惠及民眾的原則。遺址博物館的設立應當堅持科學定位、突出特色、多樣展示、發揮功能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出土文物經過研究、修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由紅山文化遺址博物館收藏,除需要特殊保護的文物外,應當免費向公眾展示。
第二十四條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展示工作,增進公眾對紅山文化遺址群的認識和了解。
第二十五條 經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并報相關部門批準,可以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設與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服務項目。
鼓勵發展紅山文化遺址群文化旅游創意產業。
第二十六條 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拍攝電影、電視劇(片)、廣告等活動,應當確保文物和環境安全,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需要取得相關部門批準文件的,同時將批準文件交市及紅山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志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的,由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九項規定,擅自修建陵園、墳墓、設立高壓線塔、大型廣告物或者其他影響紅山文化遺址群環境風貌設施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市、紅山區有關行政部門、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