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獎勵辦法
吉林市旅游獎勵辦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旅游獎勵辦法
吉林市旅游獎勵辦法
(2011年8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公布 根據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組團旅行社對我市旅游的推介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組團旅行社組織外地游客來本市景區(點)旅游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游獎勵工作。
第四條 旅游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旅游懲處堅持批評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以批評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旅游獎勵分為旅游人數累計獎勵和旅游大團隊獎勵。
第六條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組團旅行社年度內向本市累計輸送或者招徠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可以獲得旅游人數累計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輸送或者招徠游客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獎勵5元;
(二)輸送或者招徠游客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獎勵7元;
(三)輸送或者招徠游客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9元。
第七條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組團旅行社組織旅游專列、包機、自駕車、入境團隊、會議團隊等來本市旅游的,可以獲得旅游大團隊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旅游專列團隊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獎勵5000元;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獎勵10000元;500人以上的,獎勵15000元。
(二)旅游包機團隊在80人以上120人以下的,每架次獎勵10000元;120人以上的,每架次獎勵20000元。
(三)自駕車團隊在30臺以上50臺以下,且人數不少于100人的,獎勵5000元;自駕車50臺以上,且人數不少于140人的,獎勵10000元。
(四)入境旅游團隊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含港澳臺游客),獎勵5000元;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獎勵10000元;200人以上的,獎勵15000元。
(五)會議團隊人數在100人以上的,獎勵10000元。
申報旅游大團隊獎勵的,不得再申報旅游人數累計獎勵。
第八條 外地組團旅行社交由本地地接旅行社接待的,獎金分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申報旅游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游覽時間不少于2日;
(二) 在本市游覽2個以上有門票收入的A級旅游景區(點);
(三)有在本市住宿、A級旅游景區的消費證明及結算發票。
申報旅游大團隊獎勵的,團隊成員應當同批到達本市,且來自同一城市,并經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認。
第十條 申報旅游人數累計獎勵的,應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旅行社年度獎勵申報表;
(二)旅游團隊確認單;
(三)旅游團隊行程單;
(四)導游接團計劃;
(五)游客意見反饋單。
第十一條 申報旅游大團隊獎勵的,應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旅行社一次性獎勵申報表;
(二)旅游大團隊來吉確認表;
(三)旅游大團隊行程單;
(四)導游接團計劃;
(五)游客意見反饋單。
第十二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之日起7日內提出獎勵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報單位。
第十三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獎勵意見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獎勵:
(一)有零、負團費現象的;
(二)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
(三)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有旅游投訴記錄,且影響惡劣,或者年度內被投訴3次以上的;
(五)有違法經營行為的;
(六)賬目不清、業務檔案管理混亂的。
第十五條 旅游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懲 處
第十六條 旅行社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獎金的,除追回獎金外,并處獎金總額20%的罰款。
第十七條 不按規定使用或者擅自改變獎勵專項資金用途、截留和挪作他用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旅游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條 旅游獎金從市財政設立的旅游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