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白山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白山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2023年7月9日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23年8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是指以鄉鎮(街道)名義將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賦予的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部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并依法實施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白山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統一、程序正當、高效便民、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本級黨委領導下開展本行政區域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支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做好指導渾江區所屬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執法機制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
實行派駐體制的行政執法機構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工作機制管理。
鄉鎮(街道)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七條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行政執法部門。
對涉及多個部門協同解決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事項,應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決定開展聯合執法或者確定責任主體。
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機制和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在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執法范圍
第八條 鄉鎮(街道)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包括:
(一)法律、法規授權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賦予鄉鎮(街道)的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三)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委托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處罰權。
鄉鎮(街道)依法行使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及其他行政執法權。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所屬鄉鎮(街道)編制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厘清鄉鎮(街道)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責任和執法邊界。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和鄉鎮(街道)的有效承接能力等情況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進行定期評估,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執法規范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應當堅持執法為民理念,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編制行政執法事項流程圖,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和文書樣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將綜合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事項、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救濟渠道和處罰決定等信息公示。
鄉鎮(街道)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綜合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并歸檔保存。
鄉鎮(街道)應當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依法對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等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需要回避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案件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拒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和“一案三書”制度,對作出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和免予行政強制決定的執法案件,同步下發相應的行政執法決定書、行政建議書、信用承諾書。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行政裁量權基準,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鄉鎮(街道)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已向社會公布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應當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鄉鎮(街道)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決定與收繳罰款分離制度,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鄉鎮(街道)及其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五章 執法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街道)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并根據鄉鎮(街道)區域面積、人口規模、執法事項、案件數量等因素,合理配備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經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健全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定期組織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法律知識培訓,積極參與相關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街道)應當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配備法制審核人員。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或者建立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等方式,委托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為鄉鎮(街道)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提供法律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合理配置執法車輛和執法裝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數字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街道)建立、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并負責考核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實行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方法增強監督實效。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街道)應當主動接受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鄉鎮(街道)及其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有違反《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或者建議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暫扣或者收繳行政執法證件等處理;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阻礙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