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1日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17日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發展海綿城市建設成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充分利用雨水資源,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白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雨水排放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雨水排放,是指利用雨水排放工程設施,通過對雨水吸納、蓄滲和緩釋,控制雨水徑流并加以利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包括雨水管渠、透水鋪裝、雨水調蓄和泵站等設施。
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分為公共工程設施和自建工程設施。公共工程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建設的為公共服務的雨水
排放工程設施;自建工程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為自身服務的雨水排放工程設施。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雨水排放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雨水排放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排水管理單位在雨水排放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雨水排放工程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定期進行檢修、維護,保證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定期進行清淤,保持雨水管網通暢;
(三)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發生管道積水、管道破裂、泵站故障以及井蓋破損、丟失的,應當及時搶修;
(四)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發改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雨水排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雨水排放工作堅持生態為本、規劃引領、配套建設、統一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八條 政府鼓勵、支持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科學研究,以及引進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提高雨水徑流控制和利用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白城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并明確透水鋪裝、雨水管道、雨水調蓄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時序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對于占地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或住宅小區項目,應當通過利用綠地地形、透水鋪裝、雨水調蓄設施等消納雨水,并達到《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在白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建設的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和住宅小區自建的雨水排放工程設施應當符合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十二條 雨水徑流控制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其建設費用應當納入項目建設投資。
第十三條 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設置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
已經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相互混接,混合排放。
尚未實現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工程設施分流改造計劃,產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改造計劃規定的時間進行改造,逐步實現雨水與污水分流。
第十四條 雨水排放工程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章 設施維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由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維護運行。
公共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專業單位實施維護運行。
自建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托人、使用人負責維護運行。
第十六條 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維護運行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對雨水泵站、雨水管道及其進水口、檢查井、通氣井等工程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從事雨水管網維護、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
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雨水排放工程設施;
(二)穿鑿、堵塞雨水排放工程設施;
(三)向雨水排放工程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的相關情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雨水排放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的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活動,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維護運行責任單位共同制定工程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雨水消納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廣場和戶外公共停車場應當優先采用透水性材料鋪裝。
第二十二條 新建的公園綠地和其他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通過建設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態和園林綠化用水應當優先采用蓄滯的雨水。倡導通過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墊面對雨水的滲透作用和濕地、水體等對水質的自然凈化作用,實現城市水體的自然循環。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廣場和住宅小區的景觀用水設施可以同雨水調蓄設施合并設置、綜合利用。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維護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雨水排放工程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對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和裝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依照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依照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視情節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視情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雨水排放工程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視情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視情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或其他相關上位法對違法行為人應負的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對以暴力或暴力威脅方法妨礙、阻撓雨水排放管理行政執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排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上位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