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杭州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杭州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8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范城市建設檔案收集、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提高城市建設檔案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杭州市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市城建檔案工作遵循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機構,推進城建檔案信息化系統建設,保障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的城建檔案安全保管場所、設施和專業人員,將城建檔案管理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檔案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機構負責市級城建檔案和跨區、縣(市)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對區、縣(市)城建檔案機構進行指導;區、縣(市)城建檔案機構負責本級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市和區、縣(市)城建檔案機構以下統稱城建檔案機構。
第七條 城建檔案機構負責收集下列城建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以下簡稱工程檔案);
(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業管理機構在城市建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業務檔案;
(三)有關城市建設及其管理活動的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城市風貌史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第八條 形成城建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制度,確定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檔案的要求。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類型、特點、建設進度等,對建設單位的工程檔案工作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指導服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檔案管理制度,并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參與單位的工程檔案工作進行協調和督促。建設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各建設工程參與單位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文件的種類、內容、形式和時間等作出約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工程文件收集、整理、移交規范納入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參與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要求,結合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同步完成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并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建設單位可以分別在地基與基礎結構驗收、主體結構驗收等建設工程中間結構驗收階段,組織各參與單位對應當形成的工程檔案編制、收集等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管理的,各分包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整理后,按照規定移交總承包單位。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各分包單位的工程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收集、整理本單位以及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按照規定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停建、緩建的,其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協助建設單位對施工階段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及本市關于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的有關規定,做好工程檔案驗收相關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驗收合格意見。
第十五條 工程檔案中的竣工圖應當真實反映建設工程施工結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要求,共同對竣工圖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確認。
第十六條 本市推行工程檔案驗收告知承諾制度。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完整且已通過竣工驗收,但其工程檔案收集、整理尚無法完全滿足驗收要求的,建設單位書面承諾在三個月內完成收集、整理并達到驗收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先行出具工程檔案驗收合格意見。
建設單位未履行承諾義務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先行出具的工程檔案驗收合格意見,且兩年內不再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其提出的工程檔案驗收。
工程檔案驗收告知承諾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按照要求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含電子檔案)。
因客觀原因無法移交完整工程檔案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城建檔案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城建檔案機構根據實際移交的工程檔案出具檔案接收憑證。
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相關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業務檔案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業務檔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檔案,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在業務檔案形成之日起三年內移交城建檔案機構;屬于其他事項的,應當在業務檔案形成之日起五年內移交城建檔案機構。
第十九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納入本部門信息化發展規劃,并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制定城建檔案信息化管理規范,開發建設城建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推動城建檔案數據匯入全市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
第二十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電子城建檔案的接收規范,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城建檔案接收平臺。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形成的電子城建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并按照要求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保證電子城建檔案在長期保存過程中的完整和安全,對電子城建檔案及其信息系統、數據庫等運行環境進行備份,有條件的可以開展異地備份。
城建檔案機構可以對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實施電子檔案單套接收機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不再以傳統載體形式接收城建檔案。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機構可以通過向社會征集、現場采集等方式,收集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工業遺存、不可移動文物等重要、珍貴的檔案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獻重要、珍貴的城建檔案資料。城建檔案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接受捐獻。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保管和利用制度,做好登記、整理、鑒定、編目和保管利用等工作。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制定城建檔案查詢利用服務規范,推行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利用城建檔案。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利用城建檔案的,城建檔案機構可以先予提供。利用單位應當在緊急情況處理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補辦利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傳播城市歷史文化,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城建檔案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促進城建檔案工作技術創新。
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建檔案人才培養,將城建檔案人才培養納入城鄉建設人才培養體系。
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對城建檔案形成單位開展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建檔案信用信息歸集、評價、應用機制。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城建檔案管理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建檔案機構在城建檔案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