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會展管理辦法
福州市會展管理辦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會展管理辦法
福州市會展管理辦法
(2024年9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 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展活動,優化辦會辦展環境,培育本市會展品牌,促進會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會展,是指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會議、展覽活動中,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或者為參與者提供推介、洽談和交流等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活動計劃和實施方案,對會展活動進行策劃、組織和管理的單位。承辦單位是指受主辦單位的委托,負責具體實施招展辦展、宣傳推廣、安全保衛、交通運輸等會展組織、操作以及管理事項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會展活動,但下列活動除外:
(一)經營者為推介自己生產或者經營的產品而舉辦的展銷活動;
(二)黨政機關舉辦的會展活動。
第四條 會展發展應當以市場化、國際化、專業化、品牌化、信息化為重點,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行業自律、有序競爭、依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會展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會展重大政策制定、協調會展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是本市會展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展活動的統籌規劃、監督管理、指導協調。
財政、文化和旅游、公安、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數據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會展活動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門編制本市會展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會展行業發展規劃適時發布會展項目指導目錄。
第八條 本市會展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會展活動的協調、服務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規范經營行為,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會展行業協會可以接受本市有關部門委托開展會展統計、評估、信息交流和行業人才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和培育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會展行業發展。資金使用具體辦法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本行政區域內會展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際組織、機構的聯系,建立國際會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積極引進國際知名會展機構和會展活動。
鼓勵本市會展企業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以及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支持會展品牌獲得國際認證。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兩岸會展融合發展,鼓勵舉辦涉臺會展活動。
第十二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本市會展企業創辦、培育品牌會展,支持舉辦國際性和全國性大型特色品牌會展。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配合舉辦行業會展活動,支持引進與優勢產業、重點產業等有關的品牌會展。
第十三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資助和獎勵機制,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舉辦單位、招攬單位(個人)給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舉辦單位、場館運營單位和會展企業從國內外引進高層次、緊缺會展人才。
第三章 規范和管理
第十五條 需要冠以國際、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海峽、兩岸等字樣的會展活動以及涉外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在本市舉辦的內容、名稱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展覽活動,舉辦周期相隔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舉辦周期相隔時間少于一個月的,市商務主管部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主辦方應當做好會展活動的安全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招展信息(廣告)應當以主辦單位名義發布,未經主辦單位授權,承辦單位不得擅自發布招展信息(廣告)。
招展信息(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禁止發布下列信息:
(一)對不同參展商招展發布不一致的信息;
(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信息。
第十九條 參展商應當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其展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參展商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展示、銷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四)未經批準,擅自銷售依法應當經過批準方可銷售的進口展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主辦單位應當與參展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進行約定。
簽訂書面合同之前,主辦單位應當要求參展商提供其符合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建立參展商商品資信檔案。在會展活動舉辦期間,主辦單位應當對參展商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會展活動應當在具有商業用途、相應功能規模、符合衛生、消防和安全要求的專門會展場館或者酒店舉行。
場館運營單位負責場館的管理維護,應當定期檢修場館設備、設施,確保場館及相關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能夠正常運行;建立場館安全防范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配備安保人員,在會展活動期間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場館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現場巡查制度,對活動期間下列情況進行巡查:
(一)舉辦單位是否有存在虛假宣傳;
(二)參展商及其參展行為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會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舉辦單位、參展商和場館運營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協調處理會展活動期間的各類投訴事項。
第二十四條 申請會展資助或者獎勵的,舉辦單位或者招攬單位(個人)應當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市商務主管部門經審核無誤符合資助或者獎勵條件的,按照規定予以發放。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數據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建立會展信息服務平臺,發布會展活動動態信息,為主辦單位、參展商等提供咨詢服務。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會展市場綜合管理情況,對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場館運營單位、參展商等會展從業單位進行評估,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歸集會展市場綜合管理中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開展信用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單位或者場館運營單位為不具備參展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不符合國家法規規定質量標準的商品提供參展場所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單位或者招攬單位(個人)在申請會展資助或者獎勵時弄虛作假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發放資助或者獎勵的,責令返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3日頒布的《福州市展會管理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