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分級診療促進條例
莆田市分級診療促進條例
福建省莆田市人大常委會
莆田市分級診療促進條例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八屆〕第十二號
《莆田市分級診療促進條例》已于2024年10月25日經莆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于2024年11月28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4日
莆田市分級診療促進條例
(2024年10月25日莆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和均衡配置,形成科學合理分級診療體系,促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可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服務的分級診療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分級診療工作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堅持以人為本、群眾自愿、統籌城鄉、創新機制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分級診療工作納入衛生健康發展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統籌協調,健全科學、可持續的投入保障機制,完善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督管理和評估機制。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分級診療行業管理,會同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創新機制、深化改革,促進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和促進分級診療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分級診療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以強基層為重點的分級診療服務體系,推行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劃建設,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或者推薦標準,構建“15分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圈”,保障分級診療覆蓋所有鄉鎮(街道)、村(社區)。
第六條 引導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首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日常治療,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對于超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的疾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患者提供轉診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以六周歲以下兒童、孕產婦、老年人、高血壓患者、II型糖尿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肺結核患者等人群為重點,定期開展隨訪、宣教、體檢、評估等健康管理服務,實施健康信息監測和動態跟蹤管理。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轉診綠色通道,為轉診患者提供定向預約診療、優先接診等便利服務。
第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建立完善雙向轉診管理辦法和服務標準,規范轉診程序,優化轉診流程,逐步實現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之間的有序轉診。
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醫療機構間應當簽訂轉診合作協議,明確轉診流程以及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完善轉診服務制度,暢通轉診通道。醫療聯合體牽頭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聯合體內醫療機構轉診規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明確和落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診療服務功能,完善治療、康復、長期護理服務鏈,為患者提供科學、適宜、連續性的診療服務。
三級醫療機構主要提供急危重癥和疑難復雜疾病的診療服務。
有條件的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主要接收三級醫療機構轉診的急性病恢復期患者、術后恢復期患者及危重癥穩定期患者,提供常見病、多發病診療,以及急危重癥患者搶救和疑難復雜疾病轉診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康復醫院、護理院等主要為診斷明確、非急危重癥的慢性病、康復期、老年病患者、晚期腫瘤患者等提供治療、康復和護理服務。
第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引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建立目標明確、權責清晰的分工協作機制,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優化醫療資源配置。
根據區域內醫療服務需求,科學規劃并合理布局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各級醫療資源,規范城市醫療集團、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等醫療聯合體建設、運行與管理,促進醫療資源統籌管理、集約使用,推動醫療機構落實功能定位。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主要平臺,建立以全科醫生為主體、全科專科有效聯動、醫防有機融合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
發揮家庭醫生在落實分級診療中的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持家庭醫生為簽約居民提供尋醫問藥、預約診療等服務。落實簽約居民在就醫、轉診、用藥、醫保等方面的差異化政策,逐步形成家庭醫生首診、轉診和下轉接診的服務模式。
鼓勵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全科醫生作為家庭醫生或者加入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簽約、診療等服務。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進聯合病房建設,建立健全聯合病房設置、運行、退出等機制,構建新型區域分級診療服務體系。
服務能力達到國家推薦標準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設置聯合病房,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二級醫療機構可根據專科特色設置針對三級醫療機構轉診的聯合病房,具體方案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聯合病房硬件建設、人員配備、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聯合病房服務協議,參與聯合病房日常管理,提供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和技術指導,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業務培訓。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派駐聯合病房工作的具體規定,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逐步提高康復、護理床位比例,根據自身條件和服務需求設置老年護理、安寧療護床位,開展醫養結合服務。
對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殘疾人、康復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供上門治療、隨訪管理、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健康指導、家庭病床等服務。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周邊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在檢查檢驗、人員、服務等方面開展合作共建,為老年人提供診療、護理、康復等服務。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中西醫并重,擴大中醫藥服務供給,在治未病、疾病治療、康復等領域規范開展中醫藥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中醫師等人員,提供中藥飲片以及中醫適宜技術等中醫藥服務。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配備常用中成藥,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和實行差別化價格政策,激勵引導醫療機構落實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選擇就醫機構。
對于均質化程度高、適合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治的常見病種,可不區分醫療機構級別,逐步實行同城同病同價,促進分級診療。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降低藥品、耗材、檢查等價格,合理確定體現醫務人員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
第十五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完善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付費、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機制,推進分級診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
對按照規定基層首診和雙向轉診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差別化支付政策,提高其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引導分級就診、有序轉診。
對聯合病房產生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執行單列或按項目結算機制。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市醫療保障部門建立藥品供應保障上下聯動機制,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藥品品種和數量,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銜接,提高慢性病、常見病基層就診的用藥便利性,推進醫療聯合體內藥品供應和藥學服務同質化。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轄區患者臨床需求,將基本藥物目錄外的慢性病患者醫保藥品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采購范圍。設置聯合病房的,應當按照開展的病種在藥品配備上參照簽訂服務協議的上級醫療機構進行同步調整。
對聯合病房及上級醫療機構轉診患者所使用的非基本藥物,應當建立保障目錄和實行單列考核核算機制。
第十七條 市、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內部薪酬體系和分配辦法,建立健全適應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
建立完善以服務數量、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的績效管理制度,將分級診療成效作為城市醫療聯合體和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成員單位績效考核評價指標的重要依據,合理確定薪酬水平與結構。對設置聯合病房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適當提高績效工資總量。
第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定期免費進修和全科醫生培養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支持醫療衛生人員參加進修、培訓、繼續教育及學術交流。
公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以業務指導、技術支持、人才培養等形式對口幫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鼓勵和引導執業醫師定期定點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多機構執業。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任職、坐診巡診和指導培訓等情況,應當作為評優評先、職稱晉升的依據。
對設置聯合病房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縣(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區域內專科醫療衛生人員統籌調配機制。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區域性醫療衛生信息平臺,縱向實現三級、二級和基層醫療機構業務協同與互聯互通,運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共享;橫向實現醫療、醫保、醫藥體系數據共享與業務聯動,開發面向居民的應用服務,推行“網上辦”“掌上辦”。推進醫學人工智能輔助診斷等技術在基層的應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分級診療制度和政策宣傳普及,引導全社會樹立科學、理性、有序的就醫理念,推動形成科學有效的分級診療格局。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開展日常分級診療知識宣傳,加強輿論引導,營造促進分級診療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分級診療活動的監督檢查。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依法打擊借分級診療政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醫療服務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秩序,保障藥品和醫用耗材質量安全。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核實、處理、答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本條例規定分級診療促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關于縣(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適用于湄洲島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