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福建省漳州市人大常委會
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七屆〕第八號
《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于2024年8月30日經漳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24年9月26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9日
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8月30日漳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道)規劃區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落實資金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轄區內相關海綿城市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監督管理、效果評估等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公益宣傳,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或者修編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或者修編市政道路、綠地、廣場、河道水系、排水防澇、地下空間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并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控制指標,落實對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空間的保護。
第九條 市、縣(區)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將海綿城市年度建設任務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自然生態空間的保護和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將對排水流域影響重大的山體、城市公園綠地、雨水調蓄公園等海綿城市設施,確定為重要生態空間,并公布相應的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
第十三條 城市老城區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老舊小區有機更新、黑臭水體和易澇點治理、道路改造、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要求,分期分批進行改造,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黑臭水體、雨天排水系統溢流污染等問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建設要求和技術標準,將海綿城市相關建設內容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規范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的政府投資改造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管控要求。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竣工驗收范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氣候地質條件、建設項目特點等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有關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市政道路、公園、廣場、河湖水系等城市公共空間的海綿城市設施,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二)公共建筑、商業樓宇、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空間的海綿城市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單位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三)通過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運行維護;
(四)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五)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進行確定。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設計要求、竣工資料、運行狀況等建立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配備相應的人員開展日常巡查、維護;
(三)對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及時予以修復;
(四)在易發生內澇的路段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海綿城市設施區域,設置設施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
(五)臺風、暴雨等特殊天氣來臨前后對設施和標識進行專門巡查,及時進行維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氣象等相關部門應當完善城市防洪、排澇工作協同機制,提升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排澇閘站、調蓄水體以及濕塘、雨水濕地等設施的智慧化調度水平,構建聯排聯調體系。
第二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行為:
(一)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三)損毀、穿鑿或者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海綿城市設施;
(四)將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區河道、明溝、暗渠等海綿城市設施;
(五)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
(六)其他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創新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模式和運營機制,通過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公益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研發與應用;
(三)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工作開展業務培訓,提升海綿城市的建設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規劃、設計、施工、質量管理、竣工驗收等各環節,以及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實施全鏈條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考核機制,監督運行維護責任人履行日常運行維護義務,定期開展評估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危害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由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關于縣(區)人民政府的職責,適用于各市屬開發區(投資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