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38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張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制定機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在收到意見后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經研究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糾正。”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備案審查機構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應當予以核實并認真研究,在收到建議后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確有問題的,應當按照本規定作出處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情況復雜的,制定機關、備案審查機構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間,延長的時間不超過30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