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安康市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陜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會
安康市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五屆] 第二十三號
《安康市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條例》已于2024年11月2日經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3日
安康市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2024年11月2日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傳播與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承發展陜南民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陜南民歌的保護傳承、創新發展、傳播交流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陜南民歌,是指主要流傳在陜南地區以本市紫陽民歌、旬陽民歌等為代表的勞動人民在生產生活中通過即興編創、口口相傳而發展起來的一種具有地方語言、語音、曲調特色的民間歌唱藝術形式。
第三條 本條例保護傳承的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美學價值的陜南民歌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場所:
(一)陜南民歌的歌詞、曲調、曲牌、曲譜、曲目、民歌劇;
(二)陜南民歌創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資料;
(三)陜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
(四)與陜南民歌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實物、建筑設施和其他原始資料;
(五)與陜南民歌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前款規定的保護傳承對象,屬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文物保護或者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區域協作、依法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新聞出版、文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文藝創作、學術研究、人才培養、捐贈捐助、提供設施等方式,參與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陜南民歌資源狀況的調查,搜集、整理相關的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傳承人情況和代表性實物,并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和保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陜南民歌資源調查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陜南民歌資源保護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陜南民歌資源信息。
第十一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陜南民歌資源數據庫和信息共享交流平臺,采用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數字化多媒體等形式,對陜南民歌進行真實、系統、全面的保存、展示和傳播。
陜南民歌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陜南民歌演出團體的支持、規范和引導,扶持其健康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組織展演、購買服務、項目資助等方式扶持陜南民歌演出團體發展,鼓勵其開展經常性群眾演出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開展陜南民歌普及活動,推動開展陜南民歌進校園活動,鼓勵學校成立陜南民歌社團,開設興趣班(課),與陜南民歌演出團體、代表性傳承人合作開展普及活動。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陜南民歌列入音樂教師崗前培訓內容,推動陜南民歌后備人才培養。
支持相關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建設陜南民歌人才培養基地。鼓勵陜南民歌表演團體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展人才聯合培養。支持有條件的陜南民歌表演團體開展培訓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做好陜南民歌專業人才公開招考、招聘、引進的指導和服務保障工作。鼓勵、支持和保障藝術專業人員、民間藝人等陜南民歌從業人員參與進修培訓。對符合職稱晉升條件的專業人員予以政策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招考、招聘、引進陜南民歌優秀人才、特殊人才的政策。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陜南民歌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場所、經費等支持,保障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鼓勵陜南民歌代表性傳承人、藝術家設立傳習所(工作室)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陜南民歌代表性傳承人選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序執行。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陜南民歌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布局陜南民歌展演和傳習場所,妥善管理、定期維護相關設施設備,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專項資金,同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增長機制。
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項目:
(一)資助陜南民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二)陜南民歌博物館、劇院、展示館、活動站(室)、傳習場所等設施建設和運營維護;
(三)陜南民歌的普查、發掘、整理、研究、創作、展演、出版;
(四)陜南民歌的宣傳、普及、人員培訓、對外交流合作等;
(五)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所需的設施設備及重大事項支出;
(六)對保護傳承發展陜南民歌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市、縣(市、區)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捐助設施設備、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傳播與發展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陜南民歌宣傳推廣,利用公共場所、公益廣告設施、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場所展示、傳播陜南民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創新傳播方式,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俗活動、產品博覽會等活動展演陜南民歌。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陜南民歌宣傳報道,通過設立專欄、專題節目,制作視頻等多種方式,展演、傳播優秀曲目,普及陜南民歌文化,營造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良好氛圍。
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陜南民歌的影視觀賞、表演展示、普及培訓等活動。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與漢中市、商洛市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并就下列事項建立完善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區域協作機制:
(一)協同舉辦陜南民歌藝術活動;
(二)協同開展曲目創作、學術交流、藝術研究;
(三)協同組織對外藝術表演交流、展示;
(四)推動三市陜南民歌院團(演出團體)開展交流合作,依法保障其跨區域的演出活動;
(五)協同創建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研究基地;
(六)其他可以開展區域協作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漢中市、商洛市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協作,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支持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研究工作。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陜南民歌的研究和藝術創作:
(一)組織開展陜南民歌的發掘、整理、研究,資助相關成果的發表和出版;
(二)通過公開征集、項目資助等方式支持新編、原創曲目;
(三)支持陜南民歌演出團體和個人參加重大藝術賽事、展演、研討、交流;
(四)舉辦陜南民歌賽事、展演、會演和學術交流活動;
(五)選送陜南民歌專業人員進修或者培訓;
(六)扶持陜南民歌藝術創作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陜南民歌與文化、旅游、康養產業融合發展,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規劃建設陜南民歌主題公園、特色小鎮、特色街區等,推出具有陜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藝項目、沉浸式體驗場景和主題旅游線路。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利用科技手段,將陜南民歌與旅游、動漫、網游、文創等產業融合,開發具有陜南民歌特色的文化藝術產品和旅游服務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傳統村落、歷史建筑、文化公園、民宿、農家樂等設立陜南民歌表演場所和展示空間,開發陜南民歌文化旅游體驗性產品。
第二十三條 鼓勵陜南民歌演出團體、代表性傳承人、藝術家等與互聯網平臺加強合作,建設在線劇院、數字劇場,培育發展線上演播展演等傳播形式,加快發展新型文化業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侵占、破壞陜南民歌史料、文物和實物,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