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陜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會
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五屆】 第十一號
《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于2023年8月29日經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7日
安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8月29日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建設文明安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文化和旅游廣電、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范,引導全社會提高文明行為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社會文明行為,弘揚先進模范事跡,刊播公益廣告,監督和譴責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文明禮讓;
(三)乘坐電梯時先下后上,上下樓梯或通過天橋、人行橫道、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側通行;
(四)不得占用、阻斷、損壞盲道;
(五)在公共場所內不得隨意大聲喧嘩、干擾他人,不得隨意躺臥座椅;
(六)文明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公共文體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七)文明開展慶典、營銷等戶外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遇突發事件,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不圍觀;
(九)其他維護公共秩序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二)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隨意丟棄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不得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未經批準,不得張貼(噴涂)廣告、懸掛宣傳品;
(五)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設備、路面和樹木等處涂寫、刻畫、噴涂等;
(六)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隨意采摘花果、攀折樹木、踩踏草坪,不得占用、開墾公共綠地;
(七)自覺遵守有關控制吸煙的規定,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
(八)自覺履行傳染病防治有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檢驗檢疫、隔離治療等應急措施,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科學佩戴口罩;
(九)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二)低碳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機動車出行;
(三)積極參與垃圾減量和科學分類投放活動;
(四)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
(五)愛護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系統,積極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其他維護生態環境的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亂穿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瀏覽手持電子設備;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二)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三)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四)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五)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駕駛和乘坐摩托車、電動車時,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六)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臨時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自覺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人、小孩、孕婦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得妨礙司機安全駕駛;
(八)公交車、出租車和網約車等營運客車駕駛員應當模范遵守交通規則、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載;
(九)文明使用、規范停放公共自行車等共享交通工具;
(十)其他維護交通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城鄉社區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二)鄰里和睦、團結互助,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
(三)倡導文明鄉風,維護城鄉良俗,自覺移風易俗,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遠離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四)裝修裝飾、文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遵守環境噪聲管理規定,不得影響他人;
(五)文明飼養寵物。攜帶寵物外出,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即時清理動物糞便;
(六)不得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七)不得違法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八)不得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公用通道,不得違規接拉電線、網線等;
(九)遵守電動車停放充電規定,不得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十)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不得在樓頂、樓道等共有部分擅自栽種或者堆放雜物;
(十一)文明祭祀,不得違反規定焚燒、拋撒、放置喪葬祭奠物品;
(十二)其他維護城鄉社區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
(二)服從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三)愛護革命舊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紅色文化資源,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四)其他維護旅游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
(二)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
(三)通過合法途徑,有序、文明、理性處理醫患矛盾和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校園文明建設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堅持立德樹人、尊師重教,樹立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綠色教育、安全教育,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平安校園;
(四)其他維護校園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網絡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網絡安全規定,不得破壞網絡秩序;
(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網絡暴力行為;
(三)傳播先進文化,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
(四)尊重自主創新,保護他人知識產權;
(五)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實行清單治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點治理行為清單并組織專項整治,治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文明培育、文明創建和文明實踐活動,加強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規劃指導、協調督促,推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以下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一)開展文明城市創建,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城鄉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維護美麗整潔的生活環境、規范有序的社會秩序,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城鄉文明、和諧、宜居;
(二)開展文明村鎮創建,加強村鎮環境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開展文明鄉風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治理陳規陋習;
(三)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完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樹立和宣傳文明家庭典范,弘揚良好的家風家訓,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四)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于創建活動全過程,營造良好育人環境。
第二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規范、開展崗位培訓,樹立行業新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完善下列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和維修:
(一)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標識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緣石坡道、輪椅通道、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廁位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市等生活設施,合理規劃售貨、擺攤設點的時間節點和場所;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轉運、集中處置等公共環衛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國防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示標識;
(九)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法治宣傳欄和公益廣告宣傳欄等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文明執法、加強監督管理,及時勸阻、有效制止城市市容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實施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措施,將依法行醫、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范,促進醫療機構、醫療場所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污染水質、大氣、土壤等破壞生態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交通管理、文明出行宣傳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務工作,規范交通工具牌照管理,加強對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開展交通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行政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加強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依法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倡導文明新風。
第二十七條 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游行業監管,規范旅行社、景區管理機構等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促進文明旅游。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開展文明行為規范、文明禮儀教育。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凈化網絡環境,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制定互聯網文明行為規范,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管。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制止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食品浪費等行為,營造規范有序、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理性消費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突發自然災害、安全生產領域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監管職責。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村(社區)人居環境治理力度,實施美麗村(社區)建設和綠化美化行動,全面推進鄉村文明。
第三十三條 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等窗口單位應當制定和實施文明服務規范,落實便民措施,合理設置服務窗口,完善并公開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為服務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三十四條 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醫療機構、商場、旅游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設置顯著的文明提示,按照有關規定配置無障礙通道及引導標識,合理規劃母嬰室、第三衛生間以及衛生間男女廁位比例,配備公共飲水設備、愛心座椅、輪椅、急救藥品等物品,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設備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潔有序。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社會公眾開放本單位停車場、衛生間和文化體育設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愛心驛站,為戶外工作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餐食加熱、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新時代好少年、優秀志愿者等先進典型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學習宣傳、幫扶禮遇等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崇德向善、奉獻社會的文明行為。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受理投訴和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受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并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毆打、威脅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