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延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陜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延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23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報送、接收、保護、利用等管理活動。
有關文物、地下管線檔案管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鄉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規定,堅持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規范管理,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城建檔案管理目錄。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范圍
第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包括勘測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城鄉建設歷史文化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第八條 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
(四)城市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文件材料;
(五)有關城鄉建設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公共交通場站設施、集中供熱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三)電力、電信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郵政設施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站臺、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纜車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五)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六)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垃圾填埋場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水利水電工程檔案,含水利樞紐、堤防、引水、除險加固、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及水利水電工程附屬工程檔案;
(九)鎮、鄉、村建設工程檔案,含鎮、鄉、村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農村新居工程檔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十一)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軍事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辦理,軍隊的非軍事項目建設工程檔案,按照前款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城鄉建設歷史文化檔案包括:
歷代重要遺址、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特色民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歷史照片、圖紙、歷史記載、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
(一)城鄉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各項建設和設施發展史等文件資料;
(二)行政審批、住建、自然資源、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務、人防、城改、公安、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等相關部門及市政府派出的管理委員會形成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有關城鄉建設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資料;
(三)有關城鄉建設的規范性文件、計劃、統計和設計、施工技術規程規范及標準圖等文件資料;
(四)城鄉建設重要科研成果及獲獎項目檔案資料。
第三章 報送和接收
第十二條 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并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檔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一)寶塔區和市級相關部門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勘測規劃檔案、城鄉建設歷史文化檔案、建設基礎資料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二)其他縣(市、區)的建設工程檔案、勘測規劃檔案、城鄉建設歷史文化檔案、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向所在縣(市、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其中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及跨區縣工程,同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市、縣(市、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接收的電子檔案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份。
第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二)檔案資料應當為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并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簽章手續完備;
(四)按照有關規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裝具;
(五)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工程的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組成;改建、擴建及重要部位維修工程檔案由設施分布圖、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圖組成。
報送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報送電子檔案、聲像檔案。
電子檔案內容應當與紙質檔案一致;聲像檔案內容應當真實反映工程原貌、工程施工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活動、竣工后面貌等,其存儲格式、載體和保存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標準。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從工程立項起,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提出編制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做到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的形成、收集、整理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完整。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由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時限等事項。
第十八條 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內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提請行政審批局進行聯合驗收和綜合驗收,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資料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局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二十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報送:
(一)建設工程檔案,于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報送;
(二)勘測規劃檔案、城鄉建設歷史文化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按年匯總并于次年第三季度前報送;
(三)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檔案,于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報送。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依據《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的標準進行接收,并及時登記、編目,確定密級和保管期限,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科學規范管理。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保護、利用等管理制度,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鄉建設檔案,確保城鄉建設檔案完好。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館庫建筑應當符合國家建設標準,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光、防磁、防塵、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等防護設施,安裝報警設備。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用數字化信息管理技術,逐步將實體檔案轉換成數字檔案。需要永久保存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采用電子文件及其他先進技術手段保存和保護,并進行異地備份。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定期公布已開放的檔案目錄,編制必要的參考資料,為城鄉建設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載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建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應當持有合法有效證明。利用未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抽取、涂改、偽造或者擅自抄錄、復制、公布。
第二十九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捐贈、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可以優先利用,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對涉密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密級變更和解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和查閱人員,不得泄露檔案中涉及的保密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